法庭調查:在抗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在審判人員支持下,當庭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
法庭辯論:法庭調查後,當事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為維護自己一方的訴訟請求、反駁對方提出的主張,可以在審判人員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進行辯論。
合 議 庭: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由一定數量的審判人員,採取法定的形式根據合議原則組成的審理案件組織。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質 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漏 罪: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決宣告以後,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沒有判處的罪。對一人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應當執行數罪併罰。
審判時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公 訴 人:是指不用當事人來直接提起訴訟,而是由國家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在中國主要由人民檢察院的司法人員來擔任,也就是說在人民檢察院擔任訴訟的人,就是公訴人。
被 告 人: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在刑事案件訴訟中,被公訴機關指控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稱作「被告人」,也就是說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稱謂。
辯 護 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記者田一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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