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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濟南中院對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的庭審進入第5天。圖為庭審現場被告人薄熙來。 (電視截圖)
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庭審昨日進入第5天,經過兩輪激烈的法庭辯論,在被告人薄熙來進行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擇期宣判。以下是庭審摘錄:
借職務便利 收受鉅額財物
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辯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之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以下順序進行:第一、公訴人發言,第二、被告人自行辯護,第三、辯護人辯護,第四、控辯雙方辯論。按照有關規定,控辯雙方應當圍繞本案當庭出示的證據、案件的事實認定、定性及量刑情節等進行法庭辯論,控辯雙方不得發表與本案無關的言論,不得指責對方,不得貶損對方人格,在法庭調查中發表的觀點不需再發表。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公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們受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的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出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在剛剛結束的法庭調查中,針對本院指控的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出示、宣讀了被告人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訊問筆錄,對出庭證人徐明、王正剛、王立軍進行了詢問,出示、宣讀和播放了由於法定原因不能出庭作證的薄谷開來、唐肖林等證人的詢問筆錄、親筆證詞和作證的同步錄音錄像,出示、宣讀了大量的相關證人證言筆錄,出示了相關書證、物證照片、電子數據等客觀性證據。這些證據,經過當庭舉證和質證,不僅證明了這些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而且證明了這些證據之問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了確實充分並且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體系,充分證明本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進一步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公訴人現發表如下公訴意見。
一、被告人薄熙來受賄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構成受賄罪。
(一)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唐肖林、徐明謀取了利益。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薄熙來簽批的相關又件、為唐肖林、徐明謀取利益的其他書證,行賄人徐明、唐肖林的證言,具體經辦人員的證言,薄谷開來的證言,以及被告人薄熙來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等證據證實,薄熙來利用其擔任大連市市長、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省長、商務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唐自林、徐明的請托或者接收薄谷開來轉達的徐明請托,通過親自簽批又件、親自出面打招呼、親自出席會議並講話等多種方式,在土地開發建設、申請進口汽車配額、收購足球俱樂部、建設定點直升飛球、申報石化項目、獲取經營資格等事項上,為唐肖林及其擔任總經理的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為徐明及其擔任董事長的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提供了幫助,使他們獲取了巨大利益。
(二)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與家人共同收受了唐肖林、徐明給予的鉅額財物。
1、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薄熙來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萬元。
首先,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行賄人唐肖林5份證言筆錄、4份親筆證詞以及當庭播放的同步錄音錄像,有力證明了其三次送給薄熙來錢款的事實。其次,有多份證人證言和書證證實了薄熙來所收受的唐肖林賄賂款的來源及其去向。其中在賄賂款的來源上,有證人張某某、姬某和宋某某等人證言以及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賬外資金記賬憑證等書證證實,能夠與唐自林證言相互印證一致。在賄賂款的去向上,薄谷開來證言和親筆證詞證實了薄熙來收受唐自林三筆錢赦的去向。再次,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和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均對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與贓款去向做了供認,其內容與唐肖林、薄谷開來的證言相互印證一致。雖然在庭審中,被告人薄熙來推翻了此前供述,但他的所謂辯解不僅沒有事實依據,其辯解本身也有許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根據司法解釋,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供述。綜上,在案大量證據相互印證、互為補強,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並且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足以說明被告人薄熙來當庭否認收受唐肖林賄賂的辯解是不能成立的。
迂迴購法別墅 旨在掩人耳目
2、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薄熙來通過其妻薄谷開來收受了徐明給予的231.86萬歐元購房款。
第一,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薄谷開來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購房款。
薄谷開來收受徐明購房款,是薄熙來和薄谷開來共同受賄的基礎事實和先決條件。在案證據充分證明了這一事實。首先,薄谷開來和徐明的證言,明確地證明了薄谷開來表達購房意願後,徐明表示提供購房款的謀劃過程。其次,大連實德集團副總經理徐某某、會計陳某某、美國某公司董事長克某、副總裁亨某等人的證言,清晰地證明了大連實德集團調配籌集資金、協調某公司、簽訂虛假合同、辦理匯款手續並最終通過某公司以跟單信用證方式向薄谷開來創辦的羅素地產公司匯款323萬美元的實施過程。再次,大連實德集團在籌款、匯款過程中產生的調配資金賬冊、虛假合同、進口付匯手續、相關銀行憑證、跟單信用證以及羅素地產公司收支憑證等大量客觀證據,與上述證言完全印證一致,共同證實了匯款的原因、資金的來源以及資金的去向,充分證明薄谷開來收受了徐明購房款的事實。
第二,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薄谷開來使用上述款項中的231.86萬歐元購買並實際佔有法國尼斯別墅。
薄谷開來、德某某等人證言和相關書證一致證明,薄谷開來為購買法國尼斯別墅預先設計了複雜的購房方案,對別墅購買方式和資金使用方法進行了周密規劃:一是不以其個人名義而以公司名義購買別墅,以隱瞞其家庭在海外擁有資產的情況;二是以自存自貸的所謂「背靠背貸款」方式製造「貸款買房」的假象,以隱瞞購房資金是徐明提供的情況。薄谷開來企圖通過上述手段,達到其既掌控別墅又掩飾犯罪的核心目的。
為掩人耳目,別墅購買和資金流轉的路線圈被設計得十分複雜,但認真梳理在案證據,就可以清晰證明薄谷開來對別墅的實際佔有。第一步,成立由薄谷開來實際持股100%的羅素地產公司,用以接收徐明提供的購房款;第二步,由羅素地產公司出資並委託加拿大一家公司成立楓丹聖喬治公司,用於出面購買別墅;第三步,將徐明購房款中的231.86萬歐元以背靠背貸款方式從羅素地產公司轉移至楓丹聖喬治公司,並由楓丹聖喬治公司與賣方簽訂購房合同和購買別墅;第四步,由羅素地產公司成立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上述加拿大公司,接手楓丹聖喬治公司的全部股權及名下別墅產權。
為掩人耳目,與別墅產權相關聯的3家公司的股權關係也被設計得十分複雜,但在案證據清晰地證明薄谷開來對別墅的實際佔有。從表面上看,別墅是楓丹聖喬治公司名下的資產,但實際上楓丹聖喬治公司的全部股權是由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持有,薄谷開來將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全部股權又委託其好友德某某代羅素地產公司持有,而羅素地產公司的全部股權是由薄谷開來持有並全面控制。這些公司問的層層複雜控股關係,使得薄谷開來得以隱身其中但又實際牢牢控股,從而實際佔有別墅。在後續多年的別墅管理過程中,薄谷開來因對德某某心存戒備,便引入尼爾.伍德參與別墅管理,後來對德某某和尼爾.伍德均不太放心,又指示德某某將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和楓丹聖喬治公司的全部股權轉移給姜某。德某某和姜某在案證言均明確證明,他們所持有的相關公司的股份僅是名義上的持有,均是替薄谷開來代持,薄谷開來才是別墅的真正主人。
上述薄谷開來用徐明提供的購房資金購買並實際佔有別墅的事實,有薄谷開來清晰穩定的證言筆錄和親筆證詞,有德某某、姜某明確具體的證言筆錄和親筆證詞進行指證,還有徐明當庭證言和多份證言筆錄、親筆證詞印證,更有薄谷開來在管理控制相關公司和別墅過程中簽署的多份信託聲明、別墅購買合同、相關公司資料以及大量其他書證佐證。綜上,薄谷開來使用徐明提供的購房款231.86萬歐元購買並實際佔有法國尼斯別墅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第三,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薄熙來得知其妻薄谷開來收受徐明資金購買別墅一事後予以默許。
被告人薄熙來雖當庭辯解其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購房赦購買別墅一事並不知情,但在案證據充分證明了其知情且默許的事實。
首先,薄熙來觀看別墅幻燈片的情節證明了薄熙來對別墅一事知情。薄谷開來親筆證詞、證言筆錄和當庭播放的同步錄音錄像、徐明證言筆錄和當庭證言,明確一致地證明2002年8月薄熙來與他們在薄熙來家中共同觀看了法國尼斯別墅幻燈片的事實,薄熙來的親筆供詞對這一情節也有確認。薄谷開來證言還進一步證明,在3人觀看幻燈片期間,她明確告訴薄熙來「我讓徐明出資在法國尼斯戛納(港稱康城)買了房產,房產是作為保值投資的,將來留給瓜瓜,作為經營性物業,對外出租,可以有穩定的收入。我還告訴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學問,不為生計奔波,影響了前程,所以讓徐明在海外買了這個房子,將來作為瓜瓜的投資固定收入,等瓜瓜長大了,讓他自己經營管理。」徐明證言也證明在看幻燈片期問薄谷開來將上述實情告訴薄熙來的情況。
其次,薄熙來與徐明交談並訂立攻守同盟的情節證明薄熙來對別墅一事知情。徐明多份證言筆錄及當庭證言證明薄熙來曾專門將其叫到商務部,稱:「在散步的時候,薄熙來和我說,谷開來一直說我很好,對谷開來和薄瓜瓜在國外的生活很照顧,給了他們不少支持薄熙來又強調說對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時候他都不知道海外房產的事情。」
第三,王立軍證言進一步印證薄熙來知情。王立軍證言中關於薄熙來對其談到薄谷開來將海外資產交尼爾.伍德等人打理的內容,間接印證了薄熙來對購買別墅知情。上述證據不僅證明薄熙來知情,而且證明對薄谷開來的行為予以默許。在庭審過程中,薄熙來一方面對公訴人當庭播放的別墅幻燈片辯稱「我和大家一樣也是第一次見到」,另一方面又稱印象中在家裡看過幻燈片;一方面辯解徐明是谷開來的朋友而不是自己的朋友,另一方面又無法解釋徐明擁有的隨意進出商務部的車輛通行證。在與徐明當庭對質過程中,薄熙來對徐明證明的「三人共看別墅幻燈片」和「商務部攻守同盟」兩個基本情節也無可否認。其辯解不是自相矛盾、就是蒼白無力。
薄氏夫婦關係 純利益共同體
3、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薄熙來通過薄谷開來、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衣食住行費用和電動平衡車。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行賄人徐明和薄谷開來的證言,具體經辦人張曉軍和徐某、郭某某等人證言,充分證明了薄熙來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機票費用、住宿費用、旅行費用、電動平衡車、償還信用卡欠款等共計折合人民幣443萬餘元的事實。
物證電動平衡車和銷售記錄、銀行信用卡賬戶資料、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數百份報銷憑證等大量書證也予以印證,足以認定。
(三)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具有受賄的主觀故意。
被告人薄熙來長期在領導崗位工作,清楚地知道手中權力能給他人帶來利益,也清楚地知道唐肖林、徐明給予其本人或其家人財物的目的是想換取他手中的權力以獲得利益。在案證據證明,薄熙來為唐肖林及其所在公司謀取利益後,先後3次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受賄故意顯而易見。在案證據還證明,多年來,薄熙來為徐明謀取了不少利益,其中也包括薄谷開來為徐明轉達請託的謀利事項。薄熙來與薄谷開來的夫妻關係決定了他們是利益共同體,在這種共同利益的驅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權力為請託人辦事,妻子收受請託人財物」的共同受賄模式。在這樣的模式下,不論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財物的認識是概括的還是具體的、是事前明知還是事後知情,都不影響其與薄谷開來構成共同受賄犯罪。
對於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法國尼斯別墅購房款一事,薄熙來雖是事後知情,但其在知情後既沒有制止,也沒有要求退還,而是默認、接受,甚至還與徐明訂立攻守同盟,企圖掩蓋犯罪,足以證明薄熙來與薄谷開來具有共同受賄的故意。
對於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等費用的事實,在案證據證明薄熙來不僅知情,而且對權錢交易的本質有明確的認知。他在自書材料中寫道:「徐明為我家,為谷開來,尤其為薄瓜瓜在國外留學提供了大量的資助,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交易。」這足見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財物的行為與薄谷開來具有共同受賄的故意。
綜上,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與其妻薄谷開來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鉅額財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受賄罪。
二、被告人薄熙來貪污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構成貪污罪。
(一)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負有主管500萬元公款的職責,具有職務上的便利。
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在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直接負責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由於該工程的保密要求,工程有關事項由薄熙來直接主管、王正剛具體負責,大連市和遼寧省的其他領導和相關人員均不知詳情。基於這一特殊的工程、特別的保密要求,薄熙來就具有了特定的職責。薄熙來擔任遼寧省省長後,由於大連在遼寧省管轄之下,加上該工程的特殊性,因而仍有權負責該工程的後續事宜,進而對上級單位為此工程撥付的500萬元公款仍負有管理職責。對此,王正剛證實,上級單位撥付的500萬元如何處理需向薄熙來請示報告。時任大連市市長的李某某也證實,由於是涉密的工程,他並不過問。由此可見,薄熙來雖已擔任遼寧省省長,但對上級單位撥付大連市政府的500萬元工程款仍有特定的、延續的管理職責,具有職務上的便利。
(二)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夥同王正剛、薄谷開來侵吞了500萬元工程款。
在案證據充分證明,上級單位撥付、本應屬於大連市政府所有的500萬元公款,經過薄熙來、王正剛、薄谷開來三人的商議和操控,最終轉由薄熙來家庭截留並非法佔有。首先,在上級單位撥付500萬元公款後,經王正剛提議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當即讓王正剛和薄谷開來具體商議,並給薄谷開來打電話說,「上級給500萬工程款,想留給你家用,具體你找王正剛。」這些事實還得到王正剛的當庭證言和薄谷開來的親筆證詞相互印證。其次,王正剛和薄谷開來按照薄熙來的安排,商議並具體實施了在多家公司之間轉款的行為,最終將500萬元公款轉入薄谷開來指定的賬戶予以侵吞、非法佔有。這些事實不僅有王正剛、薄谷開來的證言,還有幫助轉款的證人嚴某某、李某某、贓款保管人趙某某等人證言,以及轉款的公司賬目、銀行憑證和為轉款簽訂的虛假的法律顧問協議書等書證相互印證。再次,薄谷開來證言證明,她將已實際控制、佔有500萬元公款的結果告知了薄熙來。綜上,該500萬元公款落入薄家私囊的整個過程是清楚、連貫的、完整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
(三)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具有貪污罪的主觀故意。
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薄熙來在王正剛向其提議將工程款給其補貼家用時,不但沒有拒絕並嚴厲批評王正剛,沒有要求王正剛將工程款立即上交大連市政府處理,反而親自給薄谷開來打電話並讓王正剛去與其妻子商量,3人就此形成了共同貪污500萬元公款的犯罪合意。其中王正剛是這一合意的提議者,薄熙來是這一合意的決策者,王正剛和薄谷開來則是這一合意的具體實施者。對上述事實,儘管被告人薄熙來始終辯解其沒有貪佔故意,但王正剛和薄谷開來證言內容一致,均證明是薄熙來決策;薄熙來親自給薄谷開來打電話的行為及打電話的內容也證明其具有貪污的故意。因此,薄熙來提出的辯解既與客觀事實不符,也沒有證據證實。
綜上,我們認為,被告人薄熙來利用其管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工程資金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王正剛、薄谷開來共同侵吞了500萬元公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貪污罪。
罔顧事實 企圖混淆視聽
三、被告人薄熙來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構成濫用職權罪。
(一)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
綜觀薄熙來的濫用職權犯罪,其一系列行為都是緊緊圍繞著薄谷開來殺人和王立軍叛逃來進行的,但追根溯源,薄谷開來殺人案是薄熙來濫用職權行為的總前提和總動因。從時問上看,其實施的濫用職權行為均發生在王立軍向其匯報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之後;從範圍上看,其實施的濫用職權行為均是針對與薄谷開來殺人案相關的人和事來展開。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於適當調整地方政法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充分證明了薄熙來行為的違規違法性。同時,王立軍當庭證言和公訴人出示、宣讀的郭維國、王智、王鵬飛、谷開來、吳某某、關某某、陳某某等大量證人證言,對薄熙來這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也進行了有力指證,並得到了薄熙來親自主持的免除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的會議記錄、親自簽批的《關於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的請示》以及經查證內容確屬虛假的醫院診斷證明和微博消息等書證的印證。綜合上述證據,起訴書指控的薄熙來實施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
被告人薄熙來當庭罔顧事實,提出無理辯解,企圖混淆視聽。例如,在同意出具王立軍虛假診斷證明的問題上,薄熙來一再強調是基於上級的指示。但是在案證據證實,薄熙來同意出具虛假診斷證明在前,其所說的上級六條指示在後,而且,上級指示中沒有出具虛假診斷證明的要求。薄熙來的上述辯解完全是在顛倒事實,以達到推卸責任之目的。
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具有濫用職權的故意公權力必須規範行使。不干預辦案、不打擊報復舉報人、不弄虛作假,這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度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起碼要求。對這些一般公職人員都應當知道並遵守的要求,作為高級領導幹部的薄熙來要應當清楚和模範遵守。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薄熙來在獲悉其妻薄谷開來涉嫌殺人後,有意違規違法實施了干預辦案、打擊報復、違規免職、弄虛作假等一系列行為,其濫用職權的故意不證自明。綜上,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和不正確履行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濫用職權罪。
薄熙來矢口否認犯罪事實
四、被告人薄熙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為了準確地對被告人薄熙來定罪量刑,根據我國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結合本案事實,公訴人對被告人薄熙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被告人薄熙來單獨或共同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共同貪污公款人民幣500萬元,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予以數罪並罰。
第二,根據公訴人出示的扣押、凍結款物情況,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犯罪的贓款贓物已經追繳或者抵繳,用受賄贓款購買的法國別墅係犯罪所得應當繼續追繳,追繳後依法予以沒收。
第三,被告人薄熙來在檢察機關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都曾對某些犯罪事實做過供述,寫過自白書材料和親筆供詞。其中,對收受唐肖林賄賂和與薄谷開來共同收受徐明資助薄瓜瓜在國外「衣食住行」費用的事實多次供認;對與薄谷開來共同收受法國尼斯別墅事實中與薄谷開來、徐明一起看幻燈片的關鍵情節也曾供認,對共同貪污500萬元公款事實供認其同意王正剛去找薄谷開來商量」,並表示「願意認可檢察機關經過分析確認後的調查結論」;對濫用職權犯罪的大部分客觀行為也做過供認。
但是,在這幾天的庭審中,被告人薄熙來不僅對有大量確鑿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予以矢口否認,而且連自己庭前親自書寫的材料和親筆供詞也予以推翻;對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薄熙來僅承認自己有錯誤、負有責任,但同樣不承認犯罪。這足以說明其拒不認罪的態度。在此,我們要提醒被告人薄熙來:犯罪事實是客觀的,並不隨你的主觀意志而轉移,不因你認為有就有,你認為沒有就沒有;認定犯罪事實,是以全案證據為依據,而不是以你的口供為依據。任何人妄圖否認、推翻客觀存在的犯罪事實,都是無濟於事的。只有實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實,才是正確的選擇。同時,我們也提請法庭注意: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國家法律,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又拒不認罪,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審判長、審判員,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既是憲法的重要原則,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對薄熙來嚴重職務犯罪案件的依法查處,既體現了我國依法反腐的決心,又充分表明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任何人,無論職務多高、權力多大,只要觸犯法律,都將無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懲處。
薄熙來:公訴人有點主觀武斷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根據法律規定,除了你的辯護人為你辯護外,你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你現在可以自行發表你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我總的感覺公訴人剛才發表的意見繼續重複了他在質證階段的意見,基本都是老話。而且他的指控是非常勉強的,在質證階段,大家相互交流,實際上很多問題都已經講清楚了。我認為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很辛苦地找了大量證據,組成了90卷,我尊重他們的工作,這確實是重大複雜案件,但這90卷到底有多少和我有關?在法庭上我如實陳述自己的意見是法律賦予我的權利。我希望公訴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講我的意見當作是惡劣的行為,當作是翻供。我國法律為了防止冤假錯案,設置了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制度,特別是檢法互相制約的機制,還包括辯護人,就是為了防止冤假錯案,如果只聽檢察機關的一面之辭,會導致冤假錯案大量發生。
審判長: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就此你所發表的意見既是我國的法律規定,也是目前的現實,需要緊緊圍繞本案來發表意見。
被告人:好的。我只是按照中國法律進行解釋,我是按法律辦的。下面我就簡單地對公訴人的意見做一些回應。涉及唐自林3次給我送錢的事情,這是編出來的,這裡有幾個基本事實。第一,從唐自林的筆錄中可以看到他投機倒賣房產和汽車指標,這種事情他從未對我說過,我會不會莫名其妙地收他十幾萬卻從不問來源?我會不會十幾年前就和他一起投機倒賣房產和汽車指標,並從中獲利,這種可能性有多大?第二,我過去簽過的筆錄和自書是違心之作,3次收錢的時問、地點、錢數、幣種、面額,以及錢的走向,唐自林都是抄來的,我為什麼不能如實陳述?再有,我當商務部部長後,唐自林送了5萬元人民幣,我當時為表示態度,為了配合,為了取得組織的諒解,我寫了這段話。後來的事實也證明我說的3次錢根本不存在。我們共用的保險櫃裡面人民幣並不只有那5萬,至少有幾十萬。筆錄中也清楚說明我並沒給谷開來提過這個事,谷開來也並不知道我收了這5萬元,那她怎麼能夠確定從我們共用的保險櫃裡拿走的5萬元就是我收唐自林的那5萬元?我認為這是不真實的。
審判長:被告人,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對這部分的質證,包括在庭前會議中你和辯護人已經充分發表了意見,本庭決定庭後對這個事進行認真的調查核實。現在就相關的事實陳述你的辯論意見。
被告人:謝謝。類似作假的情節,我認為是無可辯駁的,但公訴人仍非常頑強的堅持,還說排除了合理懷疑,這種說法有點主觀武斷,包括美元也是如此。再有,說唐自林送給我5萬元,還有8萬美元、5萬美元,開來和唐自林都有證詞。對此我想講兩點:唐自林十幾
年前就弄虛作假,倒買倒賣,他的話、他的證言在今天是不是就能夠被法庭輕易的採信,他把錢從帳上調出來以後怎麼能確認是給了我而不是他自己貪掉,谷開來當時已經存了幾千萬,我不知道,這是檢察卷宗告訴我的,她自己存了幾千萬元而要到共用的保險櫃裡每次取得乾乾淨淨,這不符合常理。再有,我對唐自林駐香港辦事處的支持,我認為理所當然,那是大連的窗口單位,建大連大廈,所有的證詞都不能證明我知道唐自林是倒賣房產,怎麼能說我為唐自林謀利呢?作為市長,要在深圳搞一個大連的窗口,建一個大連大廈,我頂多是被他們蒙蔽了,有什麼證據證明我和唐自林是在倒賣房產,這個推斷是完全不成立。再有汽車指標,他作為大連的一個派出機構,深圳是改革的前沿,我為大連駐深圳辦事機構搞一些汽車指標這個東西何罪之有,而且大連大廈汽車指標怎麼能與我收唐自林的錢相掛u。第二,徐明他和我談過什麼話,實際上我那天的問題已經問過他,有沒有和我有什麼認真地交談,沒有。他自己知道在我眼前是什麼層次的人。他與我沒有什麼共同語言,不在一個層次,我是什麼身份?商務部長。徐明是什麼身份?他跟我搭話的機會有多少,硬把徐明當成是我的一個好朋友,我覺得這種邏輯和分析不合常理,當然他與開來是朋友,我回家有時候碰到他們這是常有的事情,但並不能意味著我把他當我的朋友。比他有水平的人,和我密切的人我能數出一百個來。所謂說我給徐明辦的事我認為都是公事公辦,都是為大連遼寧做的好事,發展是硬道理,講個大實話,這個事情如果建起來,三十萬噸的油碼頭,這對大連和對遼寧都是大喜事,在當時來看,如果建成的話,在全中國都是非常有影響的企業,一個重大的調整,而且對調整遼寧的老工業有重大的戰略意義。遼寧是重大的工業基地,但是到我接任省長的時候可以說是困難重重,有100萬下崗職工,有這麼一個項目難道不能考慮考慮嗎?難道不應該推動推動嗎?而且中國的沿海岸線有什麼地方能夠建一個30萬的油碼頭?大連能找到一個建32噸油碼頭的地方,是大的轉變,這個何樂而不為呢?我始終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事情。拿這個事情和貪污來說事,我認為實在是證據不足,再有,有兩個指責我給徐明辦的事,一個是大連足球,實德俱樂部;一個是足球型的廣告,叫直升飛球。這兩個成為我的罪名,我感覺很光榮。不管誰支撐起這個球隊我都會支持,時光倒流十年,不管是誰挑頭,把這個球隊搞起來,我還會支持,這與貪污毫無關係。至於在大連搞一個直升飛球作一個廣告我認為是順理成章,而且在大連市政府對面的綠山的足球博物館是我設計的,把和足球相關的事情都掛在我的罪名上,大連人買賬嗎?全國的球迷買賬嗎?我覺得這種聯繫非常荒唐。有人說徐明是我家的錢袋子,這個事情我現在要澄清,我對此全不知情,而且是確確實實不知情,而且徐明也好、開來也好、瓜瓜也好都沒有和我提過徐明出錢的事情。他可能到家裡來吃飯,徐明你們看他那個樣子,也是生意場上的人,對我客客氣氣,見了面說說話,可以設想他好意思跟我說,省長我給你家報銷機票了?省長我給你兒子又出錢了?他能這麼說嗎?最低水平的電視編劇也不會作出這種情節來。徐明前天我問了他30個問題,幾乎全部都是說沒有沒有沒有沒有。你比如說我前天問徐明,大家可能還記得,你掙錢了嗎?沒有。你的足球隊掙錢了嗎?有品牌效應。你的直升飛球掙錢了嗎?沒有。你得了什麼好處沒有?品牌效應。你跟我向瓜瓜和開來提過跟我說過出錢的事嗎?他說沒有。你跟我說過瓜瓜的住宿、旅行等問題嗎?沒有。你給開來買貴重的東西給我說過嗎?沒有。我和你談過我的政治前途嗎?沒有。我問了他許多的問題,他都說沒有。
薄:「沒功夫過問婆婆媽媽事」
被告人:有什麼理由說我和徐明有特殊關係。這種說法實在是不客觀。過去的30年實實在在地講,我水平不高,但我就是一架工作機器,沒有功夫去過問那些雞毛蒜皮、婆婆媽媽的小事,如果我整天對著機票、住宿費、旅行費這些事,我覺得大連搞不起來,商務部的談判也沒法進行,國家選拔我,不是因為我會算賬,我不是搞報銷機票的會計,還有,開來說我知道,還事前事後多次對我說過,開來有這個證詞。但實際上,開來和我的家庭生活是什麼狀態呢?其實,2000年到2007年她一直是在國外的,回國時間很有限,直到2007年以後十七大開完了,我到了重慶市,要知道,重慶有十四個貧困縣,是個小省,但我到任後,卻把14個縣都跑遍了,這得需要多少精力和時間,然後我還很困難地回到重慶,迎來送往的,我已經很累了,我有多少時間?在這種情況下,我已經累得喘不過氣來,在這種情況下,開來還見到我時就給我提什麼報銷機票的事,什麼瓜瓜旅行的事,而且還事前事後每次都給我說,這符合情理嗎?我認為檢察機關對我的起訴實際上是非常片面地、武斷地、主觀地,且也不問這些人的人品,都無條件地呆信了這些不利於我的證言,然後整在一塊,說是我不可推翻的證明,我認為,這顯然不符合我國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的要求。還有,開來曾是國際法學大師的得意門生,她在我心中也是一個多才多藝的女子,試想她願意在我印象深處蒙上一個家庭婦女的印象嗎?還有,說開來有證言徐明給瓜瓜花錢,說什麼瓜瓜是薄家第三代最有出息的等等,如果開來真是這麼認為的,那麼你們想一下,瓜瓜又跟人要名錶、又要豪車、又要國際旅遊,又找一大部分同學來開銷,還信用卡超額消費,我會喜歡這樣的兒子?谷開來當時是千方百計在我面前,讓我感受到薄瓜瓜行,薄望知不行,反過來再說,這還是我們薄家的家風嗎?我可以給大家講,我現在穿的夾克,我櫃子裡放的西服,還是大連新金縣(音)鎮企業生產的,我本人對穿戴沒什麼興趣,我現在穿的棉毛褲,還是我母親60年代給我買回的。還有,說到尼斯的房產,檢察機關費了很大的勁,我很佩服你們的工作,我覺得這些都是必要的,但問題是,說來說去,所有尼斯房產跟我相關的證據是什麼?其實就是10年前,我回家的時候偶然看到徐明和開來正在看幻燈,但我對此毫無印象。
被告人:徐明和谷開來的證言中,關於什麼徐明出資,什麼瓜瓜長大以後怎麼樣等等,這些主要情節,谷開來和徐明二人驚人地相似,但最後問薄熙來有什麼反應?都說不上來了,徐明說薄熙來就是點了點頭笑了笑,谷開來就說「他挺高興,他支持我。」這話有什麼實質性內容呢?質證時我問徐明,既然你和開來這麼親密合作,後來谷開來在瀋陽看幻燈之後,又跟你說過我有什麼反應?「沒說過。」這個事很凸頭凸腦地冒出來,而且谷開來說圖紙攤了一桌子,所以薄熙來知情。看圖紙和攤了一桌子和我知情有關係嗎?我什麼都不知道,我就突然聽了看幻燈的概念,就能說明我受賄嗎?這種證據支持是不是太脆弱了?太牽強附會了?而且我說之後10年谷開來一直在瞞著我,她費盡心機、屢遭挫敗,甚至怒氣沖天,最後鋌而走險。這10年有任何一個環節谷開來向我說過什麼嗎?和我商量過什麼嗎?請我幫過什麼嗎?所有的情節一概沒有!這合理嗎?真有什麼困難她應該和我商量商量,她幹嘛不跟我商量商量?我是她丈夫啊,我是知情人啊!有無數情節和機會。谷開來費這麼大勁,為什麼不找我商量?直至尼爾.伍德和德某某出現,她寧肯找王立軍和徐明說,但就是對我守口如瓶,案卷中沒有任何一點顯示我知道這些事情。這不讓人奇怪嗎?我總應該比谷開來權力大一點吧?能力、辦法多一點吧?如果我知情,她跟我商量商量我再改上幾筆,再跟郭某某以某種方式通個信息,把握不是更大嗎?但這個事沒辦成,多可惜啊!關於2004年,我問過徐明,2004年前後你覺得開來對你講過,我有什麼擔憂嗎?他說沒有。你去找我之前,開來對你講過什麼意見嗎?他都說沒有。我實際上已經把這些問題簡單地做了提問,而且事實上你們現在把它作為攻守同盟的判斷,我覺得這個東西實在太牽強。另外谷開來當時講是在10年前她要把房子留給瓜瓜作產業,讓他專心學習。實際上瓜瓜當年才15歲,還在上中學,谷開來至於這樣嗎?而且我確切地說,她如果這樣講,我會非常憤怒,這不是我們薄家的家風。我希望檢察人員也不要侮辱我們的家風。
審判長:被告人注意措辭,不要使用這些措辭。
被告人:謝謝審判長,我接著說,徐、唐兩個事情,公訴人提到這個問題,意思是說我過去寫過自書寫過筆錄,我都承認,說我現在反覆,所以你所有的供述都成立,所以我們可以一概定下來。我覺得這種邏輯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要求,公訴人翻來覆去引用我的自書,是因為當時我心中燃有一個希望,希望保留黨籍,保留我的政治生命。
審判長:這些意見在質證過程中你已經發表了,書記員也已記錄在案,庭後核對筆錄的時候,你可以再進行進一步的確認。
被告人:審判長,我非常尊重您的意見。您的這個意見是非常合情合理的。
審判長:本庭提請控辯雙方在下一步的辯論中緊緊圍繞案件事實進行。
被告人:王正剛的事情,其實我認為經過這兩天的質證,在座的人都看得清楚,王正剛答問自相矛盾,與筆錄多處不符,與開來的說法也不相符。請大家回憶一下,在質證的時候我提過幾個問題,我一點都沒有對他挑戰和辯論,我問他你何時認識的開來?他說記不清了,但他在筆錄中說的是1995年。我問當時就500萬元的問題具體說過什麼話嗎?他說沒有,意思就是說我什麼都沒問他就將500萬元給我了,我就和250元一樣就收了。我問市長李某某是否知道這個項目?他說知道。我問市長李某某是否知道這是個涉密項目?他說不知道。而且李某某的筆錄說他知道這是個涉密項目。在庭上王正剛講李某某不知道這個事涉密這是假話,這與其自己的筆錄和李某某的筆錄和事實都不符。我問他李某某是否知道這個項目,他說知道。這個事情說明什麼,實際上說明我已經明確地表明這個錢你不應找我,你應該去找李某某。而且這時我問他我幾次和你說過,他說兩次,也就是兩次和我談這個工程時,我都明確告訴他去找李某某就行了。難道我沒有將這個管理關係交待清楚嗎?這完全是王正剛在演戲。我問他你以什麼理由說服我收下這筆錢?他說我沒說什麼。我問他什麼時候打電話給的谷開來,開來在場嗎?他說是,她在場。我問他電話裡怎麼說的?他說有筆工程款500萬元,這就是說把這個事說清楚了。我可能在打電話說這些話嗎?反過來谷開來說的證詞是什麼?
被告人:說我們心照不宣,如果我點出了工程款500萬元,這還含蓄嗎?還有,對於我和王正剛在哪裡見面的,我說是在友誼賓館,但開來卻說是省府大院,這兩個地點是不一樣的,而且友誼賓館和省府大院環境也不同。再有,說開來是怎麼對你說的,王正剛說她已經知道了,我說這個事,500萬元工程款,你說的這些事詳細嗎?他說不詳細,就是個大概,在他的筆錄中,他還說見了谷開來向谷開來怎麼描述事情的前因後果,這有一大段,而且他自己也講,谷開來也是這麼說,我認為,一種是你不用說我知道了,一種是詳細地描述,總之,我認為谷開來和王正剛的話自相矛盾。我希望剛才講到庭審王正剛時說的話和我做的解釋,我希望法庭能如實記錄。我還要強調幾點,第一,工程,就是在2001年3月這項工程做預算的時候,我已經離開大連到瀋陽工作了,大連是計劃單列市,在我離開大連後,而2001年4月馬某某才簽批的預算通知,這事從預算到完工我都不在大連,我從來沒有要求王正剛說我離開大連後我還要管這個事情,在這種情況下,我不可能把我過去所有處理的案卷一一拿出來,一一囑咐,我當時沒有別的精力。王正剛找我,我已經給他明確講過你去找李某某,在請教時我也說過了,在預算調整時我也說過,我認為我已經盡到責任了,這個管轄已經非常明確了,現在王正剛硬說這事必須得經過我,必須得我管,我認為沒有根據,任何有行政常識的人都能理解。
被告人:再有一個基本點,這個事情我早已兩次告訴王正剛去找李某某辦,此事的管轄非常明確。馬某某表示500萬是給大連財政拿回去的,這個也很清楚。第四,此事有多人知道多個環節,這些事我都未過問,這全是王正剛在那做手腳,而且他說大連除了我和他500萬誰都不知道,但嚴某某就知道,而且馬某某也告訴他了。再有,說這個事10年都未翻出來,就證明王正剛的策劃是合理的。說實在的,即使不合理的策劃,沒有揭出來問題在中國也大量存在,不能因為策劃的不合理,就說明某人犯罪就存在,此邏輯不合理。再有,我對王正剛送來的500萬不聞不問不囑咐就收了,這完全不合情理。再有,王正剛和開來一會說認識,一會說不認識,實際王正剛多次講話,包括這次質證,就說了早就和谷開來認識,是好朋友,不必迴避他們的這種關係,而且那次也講了包括德某某,包括程某,他們很早都認識,德某某和程某都涉及到工程設計,而王正剛是規劃局長,正好負責這個事。王正剛多次想撇開與谷開來的關係,但事實上他們1995年就認識。這是王正剛的事情。
審判長:關於最後一部分,被告人庭前會議和前面的法庭調查過程中對相關的事實你也是認可的,只是對性質有辯解意見,現在圍繞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你認為不當或不對、不準確的地方發表意見。
被告人:好的,我再補充幾句。公訴人剛才舉出的證據,有相當一批是不準確的,證據是不成立的。關於500萬工程款,檢方的邏輯是500萬不管怎麼說進入了趙某某的賬戶,王正剛和谷開來都指證過我,所以妥了。說來說去,但事實上涉及的環節就一個,就是王正剛到瀋陽找了我一次,跟我說了這麼個事,說工程完了,上邊撥了點款,我能給開來表示點什麼?我給拒絕了。然後他又想去找開來,讓我給開來打個電話。實際就這一個情節。在這個環節中,王正剛找我是一對一,我給開來打電話是一對一,旁邊站著王正剛。而王正剛對電話的理解,說法又不同,就這一個情節。而隨後情節的矛盾我已陳述。再有一個,從邏輯分析來講,檢方說王正剛、谷開來都不會說謊,只有我會說謊,他倆的證據都應該採信。對於我的證據應該否認,因為是他們是2比1,我覺得這種邏輯是不合理的。再就是王立軍的事情。
審判長:對這一部分,還是盡可能的突出重點,因為你的辯護人還要進一步發表辯護意見。
薄熙來:谷王二人如膠似漆
被告人:對。關於王立軍,有幾個基本事實。首先,1月28日我是首次聽到此事,並不相信谷開來會殺人,我跟「11.15」殺人案無關,我不是谷開來「11.15」殺人罪的共犯,這個大家都認可。實際上谷開來3月14日她在北京被抓走,在這之前她一直非常確切地跟我說她沒殺人,是王立軍誣陷她。我在1月28日首次聽到這個事時我不相信她會殺人,第二個事實,免王立軍的局長,是多個因素,一個,我確實認為他誣陷谷開來,但我並不是想掩蓋「11.15」,我是覺得他人品不好。因為谷開來和他是如膠似漆,谷開來對他是言聽計從,那王立軍也通過與谷開來的交往中打入了我的家庭,那現在發生這麼嚴重的事,作為一個起碼的人,要講人格的話,你幹嗎不找谷開來商量,而跑我這裡來說這些話?第二個免他的原因,是他想要脅我,他多次談他身體不好,打黑壓力大,得罪了人,其實這是在表功。第三,徐某某給我反映了他有五六條問題,有記錄。實際上免他是有這些原因的,絕不只是一個谷開來的原因。這是多因一果。
被告人:第三,免王立軍的局長和書記不能夠簡單的說是免,實際上是工作的調整,實際上所有的市長各負其責,他已經是副市長,而我是給他工商、教育、科技,難道這些東西都無足輕重?第四,他那天說他身邊11人失蹤,實際上這些事我都不知情,而且可以去調查。所有的事都是谷開來直接指示吳某某辦的,我對谷開來和吳某某不以為然,我認為吳某某和谷開來太過分了,王立軍是誇大其詞,其中有4個人是王立軍自己抓起來的,筆錄裡都有證實,跟我無關。第五,谷開來和王立軍兩人的關係就和一場鬧劇一樣。谷開來抄王立軍的家,還貼了六七十份說王立軍你要警惕了,這不是什麼仇恨的事情,這完全是兩個人如膠似漆產生的一場鬧劇,還把王立軍的皮鞋拿到我家裡去,我讓張曉軍立馬拿走,這個事情是谷開來所為與我毫無關係。王立軍說不讓他到3號樓了這也是他逃跑的理由,3號樓是在市委大院裡我的家,包括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長等領導也沒有不敲門就到我家裡來,我家裡又不是大雜院,王立軍能隨便來,實際上那是他們倆的一種極特殊的關係,我煩透了,實際不讓他進3號樓來不是我,我對這個事根本不知道,是谷各開來氣王立軍,你以後不要來了,王立軍全當成是我逼走他的原因。
審判長:你的意思是說檢察機關指控你打王立軍的耳光、摔杯子是王立軍叛逃的原因,你認為不只這個原因,還有其它的原因?
被告人:對。王立軍到底為什麼跑,是免公安局長就要叛逃嗎,他還有副市長在幹著呢?再有不讓他去3號樓他就要跑嗎,他心裡沒鬼他跑什麼呀,他說我暫緩讓他到京開會,就上升到我限制他人身自由,其實他開會是2月3、4日,這時候正是市公安局在交接,你開完會到哪去不行啊?我並沒有限制他,我認為這幾個理由根本不成為理由,其實王立軍自己跑是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外因是很輕微的,內因是有基礎的。我打他一巴掌,我向法院向中央誠實地檢討。
審判長:這個理由你已說明白了。
被告人:我一巴掌把他打跑,我有錯誤,但是一個巴掌就打出一個叛徒來也不容易。
審判長:這一部分就說到這裡,請繼續說。
被告人:其實王立軍為什麼要跑,他自述的那幾個理由根本都不成立,包括公訴人講的那幾個理由我認為也是非常牽強的,他真正理由就是因為王立軍他自己已經交待了,他暗戀著谷開來,情感糾結,他不能自拔,也向谷開來做了表白,這個他與谷開來寫信時寫出來了,而且自己打自己八個耳光,谷開來說你有點不正常,他說我過去不正常我現在正常了,沒想到這時我突然出現,我把東西收走了,他知道我的性格,他侵害了我的家庭,侵害了我的基本情感,這才是他真正叛逃的原因。王立軍實際上想把水攪渾。
審判長:被告,本庭提醒你圍繞本案事實進行辯論。
被告人:好的。我認為王立軍謊話連篇,用他的證言證明我有罪,我認為是不可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審判長宣佈法庭辯論終結後,合議庭應當保證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後陳述的權利。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多次重複自己的意見,審判長可以制止。陳述內蔑視法庭、公訴人,損害他人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制止。在公開審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後陳述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制止。
辯護人:谷開來證言值得深思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帶被告人薄熙來到庭。
審判長:由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辯護人:首先,我想向法庭說明一下,被告人在庭前告訴我們,他依賴我們,相信我們,相信我們的職業忠誠和職業能力,同時,被告人也有擔心,因為本案重大、複雜性,也有人說本案不僅僅是一種審判,而且也是在書寫歷史,在此,我想向大家說的是,我們有信心書寫自己職業歷史的光榮。對於本案的辯護意見,除同意剛才被告人自己自我辯護,還要發表意見如下:一,被告人從一名普通幹部後陞任至中央政治局委員,經我們仔細研究,除谷開來持續讓徐明報銷機票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從2005年之後就戛然而止,之後被告人的職務雖不斷陞遷,位高權重,但卻不再貪腐,是被告人幡然悔悟,還是此前的貪腐另有隱情,值得深思。二,對於本案中指控的幾點貪腐事實,谷開來都是關鍵證人,但提請法庭注意的是,谷開來是一個因殺人而已被判處死緩的人,且現在正在考驗期內的人,她對本案的證言,是否需要承受某種特殊的辦案壓力?值得關注。且被告人也多次提及谷開來心理狀況的描述,她對證言的影響,也值得考慮和關注。還有,關於谷開來因精神活性物質致精神控制力減弱的問題,對作證能力有多大的影響,也值得法庭注意。還有,被告人要求排除他對於唐肖林受賄、徐明報銷費用的相關自書材料的請求,在庭前會議中,經過法庭主持,法庭認為對於這一申請不符合要求,決定不予以排除,我們尊重法庭的決定,但我們認為是符合刑訴法第50條的規定,被告人的申請符合這一規定,並希望法庭結合其他證據對上述兩份自書材料及之後與之內容相似的證據材料,依法不予採信。被告人的辯解是澄清事實,不能認為是翻供和對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的依據。關於收受唐肖林110萬元的問題:一,被告沒有為唐肖林謀取利益,起訴書指控為唐自林所在的大連國際公司建設大連大廈,唐肖林當時在該公司擔任董事長,而該公司是大連市政府的公司,大連大廈也屬於政府,這是被告人對該公司的幫助,而不是對唐肖林個人的幫助,唐肖林取得的利益被告人是不知情的,被告人當時雖然答應,但第一他是基於大連市政府考慮,且也不知道是唐肖林,夏某某之所以進行批示,也是因為該公司是政府的公司,被告人以前一直關照也是基於這一點。第三,無論是大連大廈建設,還是進口汽車配額,對於唐肖林,從被告方面看是為大連國際公司辦事,並沒有收取好處的想法,唐肖林也沒有日後送給被告人錢物的表示,所謂被告人謀取利益沒有任何謀利的約定。被告是否收取唐肖林所送三次錢款,相關證據存在矛盾,難以認定。還有,唐肖林的證言也存在矛盾,時間和地點也不相符,難以認定。還有,唐肖林說,時間發生在2002年9月中下旬,送錢到瀋陽友誼賓館處,而事實上被告人當時是住在省府大院,並不是在友誼賓館。
辯護人:谷開來在證言中,她講這個錢她帶出國,但她又說一人每年只能帶5,000美元,兩人只能帶1萬美元,兩人要分5年才能帶出5萬美元。這也是令人懷疑的。唐肖林講2004年所送5萬元人民幣,沒有任何謀利的事項所對應。而宋某某送5萬元人民幣,不能作為送給被告人的證據。關於唐肖林說的2005年8、9月份,後來又改為4、5月份送的8萬美元,但證據顯示實際上只能發生在2005年6月之後,因為8萬美元中有1萬是張某某所送,而這1萬元是在大連大廈建成後所送。這一部分事實,谷開來的證言不太可信,在案書證證明谷開來在出國時她有4,000多萬人民幣等,300多萬美元,50多萬歐元,20多萬英鎊。她很難記清這麼大筆錢。關於被告人收受徐明2,000多萬,辯護意見如下,被告人和徐明之間沒有謀利的約定,雖然被告人在收購球隊、直升飛球項目、雙島灣項目、成品油等問題上對實德公司有過支持,但這些幫助只是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正常幫助,是公事公辦。對於直升飛球的違規問題,這不應由市長負責。對雙島灣規劃範圍的調整,經過了合法的論證程序。而收購萬達足球隊發生於1999年。至於成品油問題上,相關官員明確證明沒有任何人給他們打過招呼,他們完全是公事公辦。雖然谷開來在收購足球隊和直升飛球項目上為徐明說過話,但她也只是為此說話的人之一。重要的是,指控的4件事中,是徐明作證時已明確,這四件事沒有任何謀利的約定,他也沒說過給谷開來或被告人什麼好處。被告人對尼斯別墅的事完全不知情,沒有受賄罪的明知,被告人一直否認他知道徐明在法國尼斯買的別墅,且要求排除相關筆錄的證據,他當庭也表示本人完全不知情。谷開來在購買別墅的事情上,一直瞞著被告人,購買時未和被告人商量,購買後也未告訴被告人。所謂被告人知道,就是他下班回家偶然看到谷開來和徐明看幻燈片,而且被告人對這個記憶也是模糊的。僅憑看幻燈片時,谷開來說出錢等話,無法判斷這就是徐明向谷開來或他家的賄賂。根據徐明所說,被告人在看了幻燈片後,他只是笑了一笑,徐明說有時間去看一看,他也只是習慣地點點頭,這說明他根本沒有關心這件事。在案證據清楚反映,被告人對別墅的面積、價值、產權等具體細節一概不知情。關於徐明在商務部的談話,這個證據能否成立,我們認為不能成立。第一,徐明說在去停車場之前,谷開來提示過他,瓜爹這幾天要找他,但沒有印證。第二,徐明講他沒通過門衛就直接開車進入商務部,因為他有車證。但在案書證顯示他的車證在2005年1月之後才辦出來,而談話發生在2004年8月,當時他還沒有停車證,儘管徐明說他有停車證,但這沒有根據。第三,徐明說被告人告訴他永遠不知道尼斯房產,要徐明保密。這段話不符合情理,因為這段談話發生在2004年8月,當時被告人剛調任商務部,近期沒有陞遷和調整工作的可能,他有什麼理由突然找徐明談話?而且這段時間相隔兩年,兩年後為什麼又突然想起來給徐明交待?徐明是谷開來的朋友,谷開來親自交待就足夠了,為什麼還要被告人親自去交待?徐明說的這種交待也不符合被告對房產的了解,所以徐明的證言,不足以採信。關於房屋的產權,並不是谷開來個人持有,也不是谷開來持股的公司持有。證據顯示谷開來只持有羅素地產50%股權,德某某持另外一半,德某某稱代谷開來持有,但羅素地產並不擁有尼斯別墅,別墅產權歸於楓丹聖喬治公司,該公司上級股東是加拿大投資公司,在案證據只是顯示羅素地產曾經轉錢給加拿大公司,在法國註冊楓丹聖喬治公司。但羅素公司和加拿大公司以及楓丹聖喬治公司都沒有股權關係,不能因為提供了註冊資金,公司就是他的。德某某稱控股公司是他的,但在案證據顯示該公司屬歐羅遠東公司。關於代持股的問題的證據,我們認為也是不足信的。
辯護人:下面關於指控徐明為谷開來、薄瓜瓜報銷機票費的問題,我們認為不能認定為被告人受賄,被告人當庭明確表示完全不知情,他認為徐明對瓜瓜的關心是非金錢類的支持,因此否認上述指控。他也申請對這筆費用以前所做自述筆錄進行排除,他完全不知情,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徐明出庭作證時也證實他從來沒有向被告人說過向谷開來薄瓜瓜支付費用的事實。張曉軍的所有筆錄也顯示,他沒有給被告人講過。對於谷開來的證言,我們認為她所講的不符合被告人和谷開來的實際生活狀況。關於指控被告人貪污500萬元工程款的事情,被告人沒有貪污的主觀故意,沒有想過貪污所指控的500萬元。被告人否認貪污公款的內容,他從未接受過把公款據為己有,他從未接受過王正剛留給家庭使用的提議,按以前自述筆錄和供述也只是說他同意王正剛同谷開來進行商量,為款項最終流入趙某某帳戶開了口子,這是錯誤,但這不是貪污的,沒有故意。他沒有將事情追查到底,使這筆公款流入個人,他有責任,但是這是過失,更不是貪污的故意,最重要的是在這批指控當中涉及到3個人,被告人、王正剛、谷開來,而這3個人實際上完全沒有共同貪污的故意。回到本案中最關鍵的事實,王正剛的證言,可以這樣說,支撐這筆貪污指控的全部支點都在王正剛的證言上,我們認為王正剛的證言有重大矛盾,內容虛假不能採信。
辯護人:在案的書證顯示在2002年1、2、5、6月,王正剛都去辦公室見過被告人,唯3、4月份沒有,且被告人的秘書車某,對所有見薄熙來的人都有過記載,王正剛曾明確說通過車某聯繫,但3、4月份被告人沒有見過王正剛。王正剛稱2月份見的,辯護人要說的,王正剛在2月份見被告人時有沒有說工程款的事呢?這些事實充分反映了王正剛的證言不足以採信,同時,王正剛的證言還和嚴某某的證言矛盾,嚴某的證言也否定這筆錢除了王正剛之外沒有人知道的事實。同時,王正剛的證言存在很多明顯不合理的地方。另外,還有一個事實也值得懷疑,500萬元貪污儘管說是王正剛提議,但有兩個問題,一是500萬元被告人以什麼方法據為己有,另一是上級單位追查起來怎麼辦也沒有商量,這不符合貪污一筆巨額公款的作為,王正剛到底見沒見過被告人,說沒說過500萬元給被告人家用,被告人有無那樣的表態,但辯護人現在綜合全案證據,可以講王正剛沒有去見過被告人,也沒有說過500萬元工程款的事。被告沒有貪污公款的職務便利。
辯護人:公訴人指控不符刑法規定
辯護人:當時被告人是遼寧省省長,不分管大連市財政,他沒有這個職務便利。王正剛說要去向被告人匯報,那是他自作主張,本來馬某某是讓他向大連市匯報。雖然工程開始時是由被告人主管,但在工程結束時他已離開大連,被告人已經沒有職務便利。按照刑法規定,職務便利必須是法定的而非推定,也不能延展。同時,被告人也沒有參與實施任何貪污公款的行為,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人對公款所知曉的情況只是王正剛和他見面,給谷開來打了電話,只有這些證據,而且證據都是有矛盾的。被告人沒有實施任何貪污的具體行為。
辯護人:剛才公訴人講被告人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的行為,辯護人認為公訴人對被告人的指控不符合刑法規定的要求。起訴書中指控的行為,是否都是職權行為?辯護人不同意。比如打王立軍耳光,這個行為說是要證明被告人表明嚴禁查處「11.15」案件。我們知道一個人發怒打人耳光,不需要職權。任何一個有正常思維和能力的人,要表達憤怒時責罵都有可能打人耳光,這與被告人的職權沒有任何關係。由此也不能推定被告人的這麼一個耳光和責罵就是禁止查處「11.15」案件。關於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和局長的問題,被告人是基於一些判斷,比如他誣陷了谷開來。還有其他原因,當時王立軍作風霸道,生活腐化已經暴露,在這種情況下大家才召開會議討論,而且在會議上大家也沒有人提出反對意見,最後才予以宣布。
辯護人:從整個情況來看,他是個集體決策的行為,被告人雖然提出了建議,那麼這每個建議,領導人對下屬某種考慮、對其工作進行調整或免除其職務也好,屬於行使職權,在這裡面問題出在沒有向公安部請示,這裡邊被告人講對此願意承擔責任,但這樣的責任是否足以達到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關於2月7日所指控被告人縱容王立軍叛逃的問題,凌晨一點多,情況緊急、時間緊急、地點特殊的情況下,谷開來剛好碰上這個事情了,這種情況能說是被告人有意縱容她嗎?在這種情況下谷開來提出王立軍行為怪異的情況,提出王立軍可能有精神病,是否作出非政治化的處理,減小社會影響。對於休假式治療的事,周某、吳某某、馬某某說得很清楚,這個說法是他們3個人的創造,而且他們3人的創造本身也沒有惡意。提出這個建議寫了這個條子,拿給翁某某,翁某某是否給被告匯報了不清楚,靠翁某某一個人說其向被告人匯報了,這是個孤證。通過上述陳述,公訴人所講的被告人實施的一系列濫用職權的行為,可看出被告人許多不是濫用職權。這些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現在造成兩個結果,最直接的結果,第一是「11.15」案件沒有得到及時的查處,那麼合肥市中院的刑事判決書、成都市中院的刑事判決書非常清楚,責任在於郭維國、王立軍、王智、王鵬飛。還導致了什麼結果呢?王立軍叛逃的重要原因是什麼?剛才講了王立軍感覺到自己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脅,也包括被告人打他耳光、免他的職,相關人員失蹤等法庭調查清楚了,與被告人沒有關係,打一個耳光就能打成叛徒?免一個職就能免成一個叛徒,這不符合正常說法。前面有一些行為,但行為與後果的因果關係無法對應,同時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對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按照相關的解釋,重大損失應該是經濟損失,在案證據無法證實造成的經濟損失。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是因為人比較特殊、事比較特殊,並不是職權行為本身導致影響的擴大,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的時代,在不同的場合,導致的某個行為影響力放大,同時人本身的特殊,本身被告人地位特殊,王立軍在叛逃以前也是公安戰線的明星,其有知名度,而其叛國叛逃,這麼一個有衝擊力的事情,一系列的事造成影響的擴大,後果不能都放在被告人頭上。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進行答辯。
公訴人:首先對薄熙來自己提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認為薄熙來提出的所有辯護觀點沒有事實依據,被告人僅僅是根據對證人證言的否認和其自己對所做問題的分析而作出結論,沒有證據證實,且被告人對關鍵證人唐肖林,王立軍,王正剛,薄谷開來,不惜用詆毀這些人人格的意見來否認證言。但這些人中,有的是被告人妻子,有的是被告人的同事,有的是被告人的下屬,且這些人都沒有陷害被告人的主觀動機。對辯護人、被告人提出的具體辯護意見,公訴人首先對受賄犯罪接受唐肖林110多萬元的事實綜合答辯。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唐肖林及大連國際謀取利益,為被告人的請托提供了幫助,既為唐肖林個人謀取了利益,也為大連國際謀取了利益。法律規定謀取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被告人薄熙來辯解對唐肖林的大連國際提供了很多幫助是公事公辦,僅此一項不可能構成犯罪,而為對方謀取利益的前提下,又收受了唐肖林的賄賂,有這兩點就構成受賄犯罪。而不是單純指控被告人為對方謀利,唐肖林給被告人送錢,有唐肖林的證言,有宋某某等其他的證人證言,書證相互印證,薄熙來對自己的犯罪事實有供述,這些供述不僅在紀委調查,而且在檢察機關偵查、檢查、起訴階段都作過統一的供述,因此認定被告人收受唐肖林3次賄賂的事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對於收受徐明的賄賂,被告人有兩個明知,一個是明知自己為徐明謀取了利益,給徐明的大連實德集團帶來了巨大的利益,第二個明知是在具有權錢交易的背景下,通過其妻子薄谷開來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購房款,並在法國購買了尼斯房產,在明知的情況下收受了徐明為薄瓜瓜和薄谷開來提供的各種資助,兩個明知足以認定薄熙來的受賄犯罪。對於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有貪污罪,主要證據能證實被告人薄熙來有貪污的故意,貪污的證據有王正剛穩定一致的證言,而且有出庭作證,有谷開來的證言,有轉款人嚴某某、趙某某的證言以及相關書證,這一系列證據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認定被告人有貪污公款的故意。
公訴人:薄貪污證據確實充分
公訴人:關於貪污500萬元問題,被告人具有職務便利。基於涉密工程的特殊性,大連市與遼寧省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係、也基於涉密工程施工的連續性。這一系列特徵決定了被告人薄熙來對500萬元工程款有管理職責,與王正剛同謀、與薄谷開來共同非法佔有了這筆500萬元公款。所以認定被告人的貪污罪,證據確實充分。關於濫用職權罪,辯護人剛才提到這一系列行為當然都是薄熙來故意所為,1月28日後,薄熙來實施的所有行為都是圍繞薄谷開來殺人案展開的,實施的行為都是針對「11.15」案辦案人員及事項。「11.15」案發生後,王立軍1月28日晚向薄熙來匯報,被告人在明知薄谷開來涉嫌殺人後,一連串對王立軍及公安局辦案人員實施打擊、報復、壓制,免去王立軍職務,這一系列行為存在內在聯繫。首先,打王立軍讓郭維國在場,是通過毆打王立軍,震懾王立軍,同時也讓參與辦案的郭維國看到薄熙來的態度,以阻止「11.15」案的繼續查處。在王智、王鵬飛以辭職信的方式舉報薄谷開來殺人後,薄熙來作為市委書記,沒有要求公安機關查處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問題,卻通過吳某某同意薄谷開來的提議,讓吳某某調查「11.15」案的辦案人。實施完這些行為的同時,開始找相關的市委領導提議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長職務,在市委常委有關人員明確提出免職要徵求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薄熙來繼續違反規定,決議召開常委會,而且立即免去了王立軍公安局長和黨委書記的職務,使「11.15」案重新調查的可能性徹底破滅。對於薄熙來同意薄谷開來參與處置王立軍叛逃事件。公訴人在起訴書中也已經發表了非常詳細的意見,薄谷開來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當王某、翁某某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叛逃這一重大事項時,應當讓薄谷開來迴避,這是起碼的常識。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明確規定,領導幹部不允許把秘密說給自己家屬,不應讓不該知道的人知道這些秘密。薄熙來未讓薄谷開來迴避且接受其提議,出具王立軍虛假精神病的證明。在出具證明後又要求翁某某控制輿論,在新聞辦人員擬定了王立軍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後,翁某某向薄熙來匯報,薄熙來同意發佈此消息,嚴重誤導了輿論,造成了惡劣影響。在實施這一系列行為後,仍未放過王鵬飛,由於王鵬飛沒有對舉報薄谷開來殺人問題悔過,薄谷開來2月15日又寫了王鵬飛誣告陷害薄谷開來的舉報信,要求公安機關查處。當關某某拿著舉報信找薄熙來時,薄熙來開始不同意查,1小時後又要求關某某立即查,馬上查,「這幫人太過分,薄律師是一個柔弱女子,這件事一定要辦,馬上辦。」結合當時的舉報內容與語境,薄熙來要求關某某查的對象和要求非常明確,因此關某某才安排公安人員進行了查處。因此,這一系列的行為不僅使「11.15」案不能及時糾正,不能被重新立案調
查,也使王立軍感覺失去了安全感,進而叛逃美國領館。這兩件事在社會上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起訴書指控濫用職權犯罪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造成了惡劣的後果,這在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中都予以證明。對於辯護人剛才提出的許多辯護觀點,與本案沒有直接關係,因此公訴人在這裡不作進一步的答辯。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新的辯護意見?
辯護人:關於唐肖林給大連國際謀利的事,因為當時薄熙來是遼寧省省長,于某某是深圳市市長,他們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如果想定被告人的罪也只是利用職務上的影響,而不是職務上的便利,援引386條沒有道理。388條才要求必須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為大連國際謀取的是正當利益。
被告人:我最後講幾句可以嗎?
審判長:好,不要重複。
被告人:你說我所有的辯解都沒有證據,我認為我國司法還是給了我一些證據,讓我了解了一些案卷內容。
被告人:你說我對王立軍一系列的行為都是策劃好的,都是一環扣一環的,我覺得很難以理解,包括打王立軍耳光也是經過事先預謀策劃好的。最後,我還提到剛才公訴人提到證人的問題時說誰誰都有絕對的證明力,我這兒要講一句,這裡邊所有對我起訴,證明我有罪的一個很重要的證人就是我的愛人,我的老婆谷開來,讓老婆來舉證老公也是本案的一大特點。
薄熙來:「我深感治家無方」
審判長:控辯雙方辯論的問題及各自的意見,本庭已經聽清並記錄在案,合議庭將在評議時予以充分考慮。庭審後,如果控辯雙方還有其他意見,可以向法庭遞交書面材料。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3款的規定,在法庭上你有最後陳述的權利,現在你可以做最後陳述的權利,現在你可以做最後陳述。
被告人:謝謝法庭,首先我想講王立軍叛逃在中外形成了惡劣的影響,給黨和國家帶來了影響上的損失,我在這個過程中嚴重誤判,我深感愧疚,但是我沒有濫用職權之心。我自知我是很不完善的人,我主觀主義,脾氣暴躁,我有嚴重的過失和錯誤。我深感治家無方,給國家造成了不良的影響,我誠懇地接受組織的審查,也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對我有關貪腐的指控是不實的,王立軍叛逃在美國領事館滯留一天影響惡劣,之前我不該情緒失控打了他一耳光,實在是很粗暴的。但我決沒有想掩蓋「11.15」案,沒有企圖造假搞虛假證明。
被告人:我絕沒有逼走王立軍的意思,一個巴掌能打出一個叛國者?現在事實逐漸浮出水面,他給谷開來私下寫的被我收走的信裡面,說到暗戀開來、情感糾結、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恐怕也是他叛逃的重要原因。徐明對我兒子留學的資助,我失察少教,難辭其咎,我有責任,作為父親,子不教父之過,我對他受助的機票、住宿等等不知情。徐明和谷開來尼斯房產的事,我現在也不知曉,我對該房產概不知情。與我有關的關於尼斯房產的證據,只是說幾年前有一次偶然我回家碰到徐明、谷開來,谷開來只是給我提起了幾句,我當時只是點了頭微笑了幾下,其實對這個情節我沒有印象。對於工程款一事,實際上這個事情我早已在腦子裡也沒有印象,上級機關早已明確500萬元的工程款是撥給大連市政府,在此前一年我已經到省府上班,且王正剛也兩次明確告訴他該工程的款請去找李某某,我認為此款的運行過程我已經講清楚了,此款我沒有直接的管轄權,怎麼可能既不詢問又無囑咐,還當著王正剛在電話裡毫無避諱地明確要貪佔此款,不符合常識,王正剛說當著我聽到了電話,而谷開來的證實和他不相同。唐肖林3次送錢的事,子虛烏有,10年前他就是個投機倒賣、假話連篇的人,我不想對他的證言再作評論。過去16個月,辦案部門工作人員對我的生活是照顧的,談話文明,多數同志有素養,當然在這個過程中我是有壓力的。
被告人:我得知此事在劫難逃,所以我內心有軟弱的時候。我現在深陷牢獄之災,百感交集,也只剩餘生。我也想對谷開來說,我最近聽別人說你收了很多錢,的確是不應該的,但我也聽說,你收的錢裡邊大部分是合法的。我只想強調起訴書對我貪腐的指控,是嚴重失實的。我沒有管好家人和下屬,我有大過,對不起黨和群眾。王立軍叛逃有責,但不是我逼走他的。這次審判歷時5天,讓控辯雙方都有機會充分發表意見,還有微博傳送了信息,表明了中央搞清事實、追求公正的決心,也使我對中國司法的未來又增添了信心。在看守所,我的醫療飲食都好,表明山東人厚道,沒有落井下石。我在此一併表示感謝。對於絕大多數辦案人員,我認為是有素質的,辦案是文明的,我在此予以肯定。謝謝!
審判長:(徵求其他合議庭成員意見後)本次法庭審理結束。合議庭將在休庭後依法評議,擇期宣告判決。
(完)
整理:殷江宏、何冉
來源:濟南中院
插題為本報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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