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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雖然貴為「購物天堂」,但常被旅客投訴遭受不良推銷手法。資料圖片
請先閱讀以下有關保健食品的資料,然後回答問題:
資料一:政府統計
根據政府的統計調查結果,港人服用保健食品的特點如下:
.約1,291,600名15歲及以上人士在統計前12個月內曾服用保健產品,佔全港15歲及以上人士的22.8%;
.中年人士及女性有較高比率曾在統計前12個月內服用保健產品。教育程度較高人士及住戶每月入息較高人士的相應比率亦較高;
.在該1,291,600名曾服用保健產品的人士中,大部分(80.8%)為了「增強身體功能」,其次是「預防疾病」(26.1%)及「醫治疾病」(10.1%)。 ■資料來源:政府統計處
資料二:市民看法
市民甲: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欠缺明確指引。不少業界人士認為,海關只是介紹法例條文,沒有具體例子及清晰標準說明,如不了解「就貨品及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的具體內容,擔心誤墮法網。不少商戶更抽起廣告,以免誤中地雷。
市民乙:在過往保健食品廣告中,不時見到「一次見效」、「療效顯著」之類宣傳字眼,新條例生效後,這些字眼便不能再胡亂使用,因為如非屬實,便有可能觸犯新修訂法例。新例對行業的害群之馬,可起阻嚇作用,亦能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促進行業可健康發展。
資料三:長期病患者調查
香港復康會社區復康網絡於2011年7月至9月,訪問815名長期病患者,了解他們服用保健食品的情況。結果發現,近六成長期病患者並無諮詢醫護人員意見,自行服用保健食品。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藥物教育資源中心副總監林寶如指出,亂吃保健食品,隨時與自己正服用的藥物產生相互作用,如正服用薄血藥或抗血小板藥,但另服用可增加出血風險的魚油,恐怕加重藥物效果,一旦流血,血液便難以凝固。 ■資料來源:綜合各大報刊
資料四:涉誤導性銷售手法舉例
手法 說明
代言人 商戶為求增加說服力,爭相邀請城中名人擔任產品代言人,聲稱代言人在使用產品後得到一定成效,然而往往未經論證。
濫訴專業 部分廣告利用「專業意見」作招徠,但部分「專業人士」只屬演員,在廣告中僅扮演角色,未必深入了解有關產品的功效。另外,部分廣告以生僻的專有名詞作招徠,但只是普通的營養物,如「胺基酸」其實只是蛋白質的化學名稱。
數據取巧 部分保健食品在運用數據時,未能說明數據所指,又或含糊其詞,混淆視聽。早年市面推出不少靈芝孢子的保健食品,大部分均以「全破壁」、「99.9%破壁」或「雙倍全破壁」作為賣點。但消委會的測試發現,16款聲稱具上述特點的靈芝孢子產品,其實只有一半的破壁率達九成以上,有一個樣本的破壁率更低至百分之五。 ■資料來源:綜合各大報刊
想一想:
1. 參考資料一,指出港人服用保健食品的原因。
2. 有人認為「條例敦促業界自律,有助行業發展」;也有意見指出「條例存在不少灰色地帶,窒礙行業生存」。你同意何者的觀點?參考資料二及就你所知,解釋你的答案。
3. 參考資料三及資料四,假如你的朋友正選擇保健食品,試向他建議3個方法以助作出正確決定。
參考答案:
1. 題目拆解:題目要求是「指出原因」,故考生在資料一中找到港人服用保健食品的特點外,更要從社會狀況等引申原因。
.生活節奏急速:生活忙碌令港人食無定時、睡眠不足,處於「亞健康」狀況,故大部分(80.8%)服用保健食品是為「增強身體功能」。
.保健意識提高:港人生活水平提升,除應付日常生活開支外,亦有餘錢購買保健食品以提升生活素質,故資料反映教育程度較高人士及住戶每月入息較高人士的相關比率較高。
2.題目拆解:題目陳述正反觀點,要求考生比較後再作出判斷。故陳述自身觀點後,亦宜反駁對方說法,以示思路全面。而考慮自身觀點時,可從「長期/短期」、「個別/整體」、「目的/手段」等角度分析。
贊成觀點
.增加消費者信心,有助拓展商機;
.敦促業界自律,提升產品素質,務求「貨真價實」,杜絕少數害群之馬;
.灰色地帶只是短期存在,長遠有助建立良好商譽,以及吸納遊客,打響「購物天堂」美譽。
反對觀點
.灰色地帶眾多,業界容易觸犯法例;
.廣告宣傳步步驚心,影響產品宣傳。
3.題目拆解:考生作答前宜善用資料,如資料三是從反面呈現濫服保健物的後果,而資料四則列出常見誤導手法。考生可針對有關弊端提出改善方法,對症下藥,並指出成效及作用。
.鑑於服用保健食品或與其他藥品產生相互作用,更有可能危害健康,故宜徵詢專業醫護人士的意見;
.仔細了解產品功效,並對相關專有名詞先作理解,是否切合自身需要;
.不要盲目迷信廣告的調查數據。
伸延閱讀:
1.「六宗罪漫畫」,消委會網站:http://www5.consumer.org.hk/unfair_trade_practices/ ?page_id=118&lang=hk
2. 《海關執行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打擊不良營商手法》,《新聞公報》,2013-08-15: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308/15/P201308150413.htm
3.《商品新例「滿月」 奸商鑽法律罅》,香港《文匯報》,2013-08-20:http://paper.wenweipo.com/2013/08/20/YO1308200002.htm
■香港文匯報記者 吳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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