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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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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終審:薄案終審刑事裁定書(全文)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0-2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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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因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等罪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昨日作出二審判決,宣佈維持原判。 路透社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薄熙來,男,1949年7月3日出生於北京市,漢族,研究生文化,原係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曾任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中共遼寧省委副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中共重慶市委書記,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12年9月28日被依法終止代表資格),戶籍地北京市東城區新開路胡同71號,住重慶市渝中區中山四路36號中共重慶市委3號樓,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公安部秦城監獄。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一案,於2013年9月21日作出(2013)濟刑二初字第8號刑事判決,並於次日公開宣判。宣判後,原審被告人薄熙來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合議庭經審閱本案卷宗材料和一審庭審錄像資料,審查上訴人薄熙來的上訴狀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不屬於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合議庭依法訊問了薄熙來,聽取了辯護人意見,核實了全案證據,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一、受賄事實

 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國際公司)及該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另案處理)、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德集團)謀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明知並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另案處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另案處理)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 ,447,376.11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大連國際公司及唐肖林謀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元的事實

  被告人薄熙來與唐肖林曾係同事。1999年底,唐肖林為利用大連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以下簡稱大連駐深辦)在深圳市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請求時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兼市長的薄熙來對將大連駐深辦劃歸大連國際公司一事予以支持。同年12月4日,薄熙來在大連國際公司關於此事的請示報告上簽批了同意辦理的意見。2000年3月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召開會議,決定將大連駐深辦的人、財、物成建制劃歸大連國際公司,後薄熙來同意。大連國際公司利用大連駐深辦的土地與深圳市華明輝置業有限公司合作建設「大連大廈」,大廈建成後,大連國際公司及唐肖林個人均從中獲利。

 2002年上半年,唐肖林請求時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被告人薄熙來幫助申請汽車進口配額,薄熙來答應並讓唐肖林直接找時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夏德仁。之後,夏德仁將唐肖林以遼寧對外經貿發展有限公司名義提出的申請批轉時任遼寧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副廳長的吳江辦理。因遼寧對外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不具備相應資質,吳江便安排人員以大連市汽車工業貿易集團公司的名義為唐肖林報批了24個汽車進口配額。後唐肖林與大連國際公司原職工姬巍將上述配額倒賣並從中獲利。

 為感謝被告人薄熙來的支持與幫助,唐肖林先後三次給予薄熙來現金共計美元13萬元、人民幣5萬元。其中,2002年下半年,薄熙來在瀋陽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5萬元(折合人民幣413,830元);2004年6月,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8萬元(折合人民幣645,616元)。

 (二)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實德集團謀取利益,明知並認可薄谷開來、薄瓜瓜收受徐明財物折合人民幣19,337,930.11元的事實

 1999年底,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實德集團就轉讓大連萬達實德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達成協議後,為推動此事,徐明向薄谷開來提出,希望時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兼市長的被告人薄熙來予以支持。薄谷開來向薄熙來轉達了徐明的上述請托事項。後經薄熙來同意,實德集團收購了大連萬達實德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2000年1月9日,大連萬達實德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為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徐明。同日,薄熙來出席了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成立的新聞發佈會。

 2000年上半年,為引進定點直升飛球項目,徐明向薄谷開來提出,希望時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兼市長的被告人薄熙來予以支持。薄谷開來向薄熙來轉達了徐明的上述請托事項,薄熙來表示同意。同年6月3日,薄熙來在實德集團提交的報告上批示,由副市長劉長德為該項目選擇地點。後經薄熙來現場考察,決定將該項目建在大連市星海灣廣場。同月16日,經薄熙來批示同意,該項目以租賃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2002年10月,實德集團籌劃與台灣台塑集團合作建設大型石化項目(以下簡稱實德石化項目),徐明請求時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被告人薄熙來予以支持。同月25日,薄熙來在大連市考察時,要求大連市委、市政府對實德石化項目高度重視。同月30日晚,薄熙來主持召開專題會議,要求相關部門大力支持實德石化項目,並指定副省長夏德仁、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王金笛負責協調、統籌。12月7日,薄熙來批示同意成立實德石化項目協調領導小組,由夏德仁擔任組長。後台灣台塑集團退出,2003年2月,實德集團轉而與沙特基礎工業公司洽談合作。同年5月,因項目選址與大連市蛇島老鐵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衝突,薄熙來批示要求王金笛與時任遼寧省環保局局長的杜秋根做好調整保護區範圍的協調工作。後大連市人民政府提出調整大連市蛇島老鐵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申請並逐級上報,獲得批准。同年9月27日,薄熙來在大連考察時,再次要求相關部門對實德石化項目予以高度重視。此後,薄熙來還以遼寧省省長、商務部部長的身份多次會見沙特基礎工業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並將實德石化項目列入中沙第三屆經貿混合委員會正式議題。

 2004年3月,實德集團向商務部申報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資格,徐明為此找到時任商務部部長的被告人薄熙來,請其予以支持。薄熙來表示同意。同年8月13日,商務部將實德集團列入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

 2000年,薄谷開來提出欲購買位於法國戛納松樹大道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徐明表示由他支付全部房款。為隱瞞薄家在國外購買房產事實並避稅,薄谷開來委託其法國朋友帕特里克.亨利.德維爾(Monsieur Patrick Henri Devillers,以下簡稱德維爾)設計了一套複雜的以公司名義購買該別墅的方案,並成立了由其實際擁有並控制的羅素地產公司(Russell Properties S.A.)。同年11月7日,徐明指示實德集團下屬企業賽德隆國際電器(中國)有限公司利用虛假的進口合同向交通銀行大連分行申請開立了金額為美元323萬元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受益人為美國東方有限公司(Eastern American Co.,Ltd.)。同月29日,信用證項下的美元323萬元經里昂信貸銀行上海分行議付扣除費用後,匯至薄谷開來指定的羅素地產公司賬戶。2001年7月9日,薄谷開來委託德維爾以羅素地產公司實際擁有並控制的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Residences Fontaine Saint Georges)的名義,使用上述款項中的歐元2,318,604.70元(折合人民幣16,249,709.18元)購買了楓丹.聖喬治別墅。2002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薄熙來回家時,遇到薄谷開來、徐明正在觀看該別墅幻燈片,便共同觀看。薄谷開來告知薄熙來該別墅係由徐明提供的資金所購買。

 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來之子薄瓜瓜在國外讀書期間,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支付往返國內外的機票費用人民幣1,864,630.80元、住宿費用人民幣148,424元、旅行費用美元102,241元(折合人民幣654,056.13元)。2008年7月28日,應薄瓜瓜要求,徐明安排其公司員工以人民幣85,71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賽格威」牌電動平衡車送給薄瓜瓜。2011年11月,薄谷開來以薄瓜瓜信用卡透支為由,安排薄熙來家勤務人員張曉軍(已判刑)要求徐明為其還清信用卡所欠外幣,並明確提出具體數額;同月25日,徐明委託其朋友王季倬花費人民幣335,400元兌換美元、英鎊後,由薄熙來家勤務人員楊四堂將美元2萬元、17,900英鎊存入薄谷開來中國銀行存摺,剩餘英鎊交由張曉軍保存。薄谷開來將徐明為薄瓜瓜在國外學習、生活等方面提供了資助的情況告知了薄熙來。

二、貪污事實

 2000年,大連市人民政府承擔了一項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時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的被告人薄熙來負責,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另案處理)具體承辦。2002年3月工程完工後,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剛,決定向大連市人民政府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王正剛遂就如何處理該款項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薄熙來未明確表態。不久之後,王正剛再次就此事向薄熙來請示,並提出大連市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均不知曉該款,可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即將此事通過電話告知薄谷開來,讓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議處理。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商定,將該款轉至與薄谷開來關係密切的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處。後薄谷開來安排趙東平與王正剛辦理轉款事宜,並讓趙東平為其代管。為掩人耳目,王正剛要求上級單位將500萬元匯至承攬該改造工程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藝聲視聽系統有限公司。2002年5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項陸續匯至趙東平指定的其朋友李石生名下公司賬戶和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賬戶。

三、濫用職權事實

 2011年11月13日,薄谷開來及張曉軍在重慶市麗景度假酒店投毒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同月15日,尼爾.伍德被發現死亡(以下稱「11.15」案件)。負責偵辦該案的郭維國、李陽、王鵬飛、王智(分別係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原總隊長、重慶市渝北區原副區長兼公安分局局長、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分局原副局長,均已判刑)為包庇薄谷開來,徇私枉法,使該案未被依法偵破。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來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王立軍(已判刑)叛逃前後,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具體如下:

 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軍將薄谷開來涉嫌投毒殺害尼爾.伍德一事告知被告人薄熙來。次日上午,薄熙來召集王立軍、郭維國、吳文康(時任中共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兼市委辦公廳主任)談話,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打了王立軍一記耳光,並將杯子摔碎在地上。當晚,薄熙來得知「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根據王立軍授意,以提交辭職信方式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後,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吳文康對該二人進行調查。

 1月29日起,被告人薄熙來先後向重慶市委多名領導提議,免去王立軍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時任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部長陳存根、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書記劉光磊均提出,按照組織程序,任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須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故此事需報經公安部同意。在未報經公安部批准的情況下,薄熙來於2月1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共重慶市委常委會議,決定免去王立軍的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次日上午,按照薄熙來的要求,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宣佈了該決定。

 2月6日,王立軍叛逃至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次日凌晨,時任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的翁傑明及吳文康等人到被告人薄熙來住處向其報告此事。在研究應對措施過程中,薄熙來縱容薄谷開來參與。薄谷開來提出可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以表明王立軍係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薄熙來對此表示同意。當日,薄谷開來和吳文康協調重慶市大坪醫院出具了「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鬱狀態和抑鬱重度發作」的虛假診斷證明。2月8日上午,經薄熙來批准,重慶市有關部門對外發佈了「據悉,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的虛假信息。

 2月15日,在薄谷開來向重慶市公安局舉報王鵬飛誣告陷害其殺人後,重慶市公安局按照被告人薄熙來的要求對王鵬飛進行審查並移送重慶市渝中區公安分局偵查。次日,渝中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誣告陷害為由對王鵬飛立案偵查,後決定對王鵬飛採取禁閉措施。2月17日,經薄熙來提議和批准,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取消了時任渝北區副區長王鵬飛繼續作為該職務候選人的提名。

 被告人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唐肖林、徐明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給予的財物,明知並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對薄熙來所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薄熙來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已分別追繳或抵繳。鑒於其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的受賄所得贓款係以其依法應予沒收的財產抵繳,故該別墅作為犯罪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根據薄熙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薄熙來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用於抵繳受賄所得贓款的被告人薄熙來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二千零四十四萬七千三百七十六元一角一分依法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贓款人民幣五百萬元依法返還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其餘部分作為薄熙來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被告人薄熙來受賄所得贓款購買的位於法國戛納松樹大道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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