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8名社運人士包括葉寶琳及王浩賢等人,於2011年6月一次集會後,與一群遊行人士由維園走向北角警署期間與警方爆發衝突,事後被控9項非法集結等罪,早前於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他們不服裁決上訴高院,昨日法庭頒下判詞駁回上訴。
判詞指上訴人投訴警方須要遊行人士提供書面通知是限制了人權,惟終院曾確立遊行人士以書面形式把有關遊行的資料於合理的時間通知警方,是構成「合理通知」的元素,否則警方不能考慮是否反對他們的遊行。但事實上案件根本不存在上訴人曾作出口頭通知,爭拗純粹學術論點,遂駁回上訴人的申請。
被告王浩賢聯同其他7名上訴人在庭外聲言,他們當日與警方已有協調,但他們卻被警方以《公安條例》控告,是侵犯他們遊行及集會的自由,不滿警方「順眼就可以遊行,不順眼就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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