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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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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人大釋法 政界指違基本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1-1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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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國能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主審1999年居港權案的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14年後再談到對人大釋法的觀點,認為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但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才考慮行使。他說,在終審法院裁決後不應釋法,否則會對香港的司法獨立帶來負面影響。不過,法律及政界人士指出,限制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解釋立法原意的權力,將會違反《基本法》及憲制的規定,不符法治精神。

 李國能昨日在一午餐會上發表題為「法治的重要」的演講。他表示,認同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這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但問題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才考慮行使,而他個人認為,在任何情況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時,不可推翻香港法庭的裁決,尤其是特區終審法院的裁決,因為即使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合法及有約束力的,但在裁決後釋法,會對香港的司法獨立帶來負面影響。

范太:無干擾法律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昨晚在一公開活動後回應說,《基本法》賦予人大釋法權力,過往16年只曾運用兩次,人大釋法並非想做就可以做,須由香港終審法院提出,經特區政府提交國務院,再提請人大常委會,她認為完全無干擾本港法律制度的問題,若本港法院作出裁決,人大常委會在被要求下不能再作解釋立法原意,實際是不符法律制度及國家憲法。

黃英豪:居港權涉兩地關係

 本身是律師的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在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指出,李國能在1999年主審居港權案,今次首度評論人大釋法決定時,或多或少涉及情緒抒發,但相信這是善意的表達,出發點是維護香港法庭。但他強調,從法律層面分析,居港權問題並非單純香港的內部事務,相反涉牽到內地與香港的關係,全國人大有最終的解釋權,而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亦完全符合國家憲法及法律法規,做法完全恰當。

簡松年:因應「特殊」情況非法治

 另一位本身為律師的全國政協委員簡松年認為,李國能謂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才考慮行使釋法權的說法很有問題,因何謂「特殊情況」沒有定則,很成疑問,這容易讓社會為了遷就政治環境,而非從法律去考慮釋法,最終會導致變相人治,而非法治。李國能以其法律地位說出這種話,隨意為法律加註腳,會助長反對派利用民意為所欲為,喜歡釋法就釋法,不喜歡釋法就不釋法,只會增加更多不明朗的法律問題。

 簡松年續說,《基本法》已指明全國人大的最終解釋權,《基本法》亦有一套法律框架,人大釋法並非為所謂的「特殊情況」而設,當局是根據法律需要而尋求人大釋法,一切根據法律程序辦事,以法律需要為依歸。他以剛果案為例,由於案件涉及外交層面,香港在法律上沒有外交審理權,這時香港便須根據法律需要,按照《基本法》規定尋求人大釋法,去處理香港所不能處理的法律問題。他強調,釋法必須有一個共同認可的準則,否則只會引起更多爭議,沒完沒了,這個準則已在《基本法》寫明。

宋小莊:終院判詞贊同釋法

 法學博士宋小莊強調,特區終院當年的判詞中,也表明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八條行使其解釋《基本法》的憲制權力,特區法院不可干預,而人大釋法是憲制的一部分,並不會「破壞」香港的法治制度(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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