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昨日一午餐會上稱,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應」在特區法院就案件有判決後釋法,法學博士宋小莊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質疑,李國能的說法有錯誤,強調特區終院當年的判詞中,也表明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八條行使其解釋《基本法》的憲制權力,特區法院不可干預,而人大釋法是憲制的一部分,並不會「破壞」香港的法治制度。
不影響釋法前判決
宋小莊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引述《基本法》第一五八條指,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在當年的居港權案中,由於特區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作出錯誤解釋,人大常委會才就此司法解釋部分作出糾正,香港法院的判決依然維持,只是先例作用受影響。
他強調,司法獨立就是指法庭的判決,既然在釋法前的法院判決仍能維持,他不認為會對香港司法獨立帶來負面影響。《基本法》第二十二條雖提到,中央人民政府不得干預香港特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但在探討《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關於港人在內地子女居港權的問題時,很明顯地涉及中央與特區的關係,而非特區本身的自治範圍,故此理應要向人大提請釋法。
特區法院無權限制
宋小莊強調,特區終審法院當年在回應人大在終院判決後釋法的質疑時,已清楚表明特區法院無權限制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八條行使其釋法權力,無論釋法是在法院判決前或法院判決後,而特區法院必須根據有關解釋處理案件,故並無所謂「影響香港司法獨立」問題的存在。■香港文匯報記者鄭治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