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是特區一切權力的來源和所有制度的根基,是特區的憲制性法律,故香港特首的普選辦法,受到《基本法》的規範,並須遵循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及《決定》確立的憲制程序,並不是一個完全開放的議題,而在《基本法》的軌道上討論普選問題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處理香港普選問題的唯一依據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須依法探討普選制度
《基本法》是全國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法律,其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香港特區長期繁榮穩定,其立法目的是保障國家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故特首普選制度必須符合有關的宗旨和目的,不能導致「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政策的實施遭受嚴重挫折;既要體現選舉的普及而平等,也要充分考慮符合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與香港特區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相適應,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以及有利於香港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等原則。
絕非完全開放式議題
同時,特首普選要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具體規定,包括特首普選候選人要「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而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明確了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有關制度是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而設計的制度,是香港社會共識,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各階層的均衡參與,有利於建立良好的中央與特區關係。這些,都清楚說明了特首普選絕非一個完全開放式的議題。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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