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兩電的供電收費,受「利潤管制協議」約束,不能高於某個規定水平,目的在於確保電力公司以合理價格為公眾提供可靠及有效的服務,而公司的股東亦能獲取合理的投資回報。港府分別於1964年及1978年與中電及港燈簽署協議,其間經過多次續約,至2008年簽訂新合約,兩電的准許回報率降至9.99%,為期10年。
協議指出,如電力公司的實質利潤多於准許利潤,款額會撥入發展基金;反之就由發展基金,撥入日常損益賬中。
2018年屆滿 今年中期檢討
然而,目前的電力收費由「基本電費」與「燃料附加費」兩部分組成,後者以「實報實銷」方式收費,故只要電力公司的利潤未達准許回報上限,仍可在有利潤下年年加電費。港府與兩電簽署的《利潤管制協議》將於2018年屆滿,並於今年作中期檢討,但任何修改均須經雙方同意才可實行。
政府設經濟誘因 鼓勵提高效益
此外,根據現行協議,港府亦提供經濟誘因,鼓勵兩電提高能源效益表現、改善運作效率、供電可靠性及客戶服務,上限為回報率之上的0.05個百分點。環境局資料顯示,根據兩電於2011年的表現,中電及港燈分別額外獲得4,500萬元及2,000萬元獎勵金。 ■香港文匯報記者 聶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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