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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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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規定:特首須向中央負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1-23]     我要評論

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四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四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第四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一 )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五)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八)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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