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首普選提名委員會,需要參照目前選舉委員會組成的方式。李飛昨日在講話中點出,香港社會在討論行政長官普選問題時,經常與目前的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和選舉方式進行比較,但兩者「有很大不同」:
一,現在的選舉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具有提名和選舉雙重職能,提名和選出行政長官都在一個委員會中完成。而將來的提名委員會只具有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職能,至於選舉職能則交給了全港合資格選民。
二,現在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權是賦予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在法律上規定為「不少於150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而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的提名權是賦予提名委員會的,法律上規定為「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
三,目前的選舉委員會作為選舉機構,其履行選舉行政長官人選職責的民主程序,在基本法附件一中作了明確規定。而將來的提名委員會作為提名機構,在履行職責時要「按民主程序」提名,但基本法中沒有對這個民主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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