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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左二)及副主任張榮順(右二)昨早在政府總部出席問責官員與行政會議成員座談會。主持座談會的還有林鄭月娥(中)、袁國強(左一)及譚志源(右一)。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社會對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必須「廣泛代表性」,及須經「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選人有不同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昨日在講話中強調,普選必須按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進行,特首普選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以確保「均衡參與」及以「機構提名」方式提名,而基本法規定的「民主程序」須符合3項要求。「嚴格按照基本法規定落實普選,就必須堅持這項制度安排,這不僅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做到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最好選擇。」
李飛昨日在講話中指出,從法律上分析,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最根本的依據。它規定了行政長官產生的基本方式,即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規定了制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基本原則,即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還規定了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發展方向和目標,即最終達至普選。
「廣泛代表性」與選委會相同
他說,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落實2017年特首普選,是落實基本法規定的重要內容和憲制責任,也是特首產生辦法最根本的依據,社會必須深入解讀有關規定,積極開展這項工作。只要這一條文不作修改,特首產生辦法都要遵循這條規定,不得偏離。
他解釋了基本法的「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應如何產生和組成,強調人大有關決定已規定,提委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是考慮到選委會的實踐情況和當時香港社會多數意見,在法律上是有充分依據的,而從基本法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文件看,「廣泛代表性」一詞是有確定含義的。
李飛說,全國人大有關決定規定,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並具體規定推選委員會共400人,由4個界別、每個界別各佔25%組成,而基本法規定特首也是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委會選出。「廣泛代表性」體現為推選委員會和選委會由4個界別、每個界別同等比例的成員組成。同一部法律中的同一個用詞,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根據上下文具有其他含義,應當作出同一理解。
他直指,起草基本法時最終否定了由立法機關提名特首候選人的方案,而採納了由提委會提名的方案。這個提委會的組成與基本法規定的選委會的組成是完全一致的。起草基本法時,曾經出現許多特首產生辦法的方案,逐步形成兩個主要方案,一個是由選委會選舉產生,一個是由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最終經過香港妥協後,決定特首普選時,候選人要由提委會提名,強調是基本法起草過程中香港社會的共識,從立法原意上講,提委會和選委會的組成原則是相同的。
「民主程序」需具體方案規定
有關「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規定,李飛則從法律角度以三個層次加以分析:
一,「提名委員會」的概念,清楚表明這是一個機構,特首候選人提名權屬於這個機構。提委會提名特首候選人,在性質上是一種機構提名。
二,由於提委會是一個機構,其履行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職責需要「按民主程序」。至於這個「民主程序」是什麼,需要在制定特首普選辦法時加以規定。
三,怎麼規定提名特首候選人的「民主程序」,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這種民主程序應當符合三項要求:一是提委會所有成員在參與提名時具有同等的權利;二是所有符合法定資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三是提名結果必須反映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
李飛說,符合這三項要求的「民主程序」可以有不同的實現方式,過去幾年,香港社會已經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如有意見建議「民主程序」分為兩個步驟:一是由若干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推薦人選;二是提委會在獲得推薦的人選中以適當方式提名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需要香港社會深入加以討論,凝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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