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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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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委會的「5+3+3」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1-23]     我要評論

 ■5項基本規定

 1.需要組成一個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2.任何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及符合香港法例規定的資格,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被提名權、被選舉權沒有不合理的限制。

 3.提名委員會提名是機構提名,按照民主程序正式提名若干名候選人。

 4.根據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的行政長官候選人,全體合資格選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權。

 5.行政長官人選在香港當地產生後,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個待解細節

 1.怎樣規定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民主程序?

 2.提名多少候選人?

 3.全港選民一人一票的選舉採用甚麼具體方式?

  ■3個法律問題

 1.有關廣泛代表性的3個法律理據

 (1)從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文件看,「廣泛代表性」應當與附件一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具有同樣的含義,即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區域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等4個界別組成。

 (2)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徵求意見稿對特首產生辦法列舉了5個方案,基本法最終採納了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方案。

 (3)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中,逐步形成兩個主要方案: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由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附件一的規定,是這兩種方案妥協的結果。

 2.理解民主程序提名的3個法律層次

 (1)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是機構提名。

 (2)具體「民主程序」需要在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時加以規定。

 (3)民主程序應符合3項要求:

 —提名委員會所有成員在參與提名時具有同等的權利;

 —所有符合法定資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

 —提名結果必須反映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

 3.提名委員會須明確要提名多少正式候選人。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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