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項基本規定
1.需要組成一個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2.任何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及符合香港法例規定的資格,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被提名權、被選舉權沒有不合理的限制。
3.提名委員會提名是機構提名,按照民主程序正式提名若干名候選人。
4.根據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的行政長官候選人,全體合資格選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權。
5.行政長官人選在香港當地產生後,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個待解細節
1.怎樣規定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民主程序?
2.提名多少候選人?
3.全港選民一人一票的選舉採用甚麼具體方式?
■3個法律問題
1.有關廣泛代表性的3個法律理據
(1)從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文件看,「廣泛代表性」應當與附件一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具有同樣的含義,即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區域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等4個界別組成。
(2)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徵求意見稿對特首產生辦法列舉了5個方案,基本法最終採納了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方案。
(3)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中,逐步形成兩個主要方案: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由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附件一的規定,是這兩種方案妥協的結果。
2.理解民主程序提名的3個法律層次
(1)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是機構提名。
(2)具體「民主程序」需要在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時加以規定。
(3)民主程序應符合3項要求:
—提名委員會所有成員在參與提名時具有同等的權利;
—所有符合法定資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
—提名結果必須反映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
3.提名委員會須明確要提名多少正式候選人。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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