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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琳 北京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並於3月1日施行,規定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洩露或者可能洩露的,應在24小時內報告。
此次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共6章45條,是根據2010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制定。條例規定,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洩密可能損害國家安全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屬於國家秘密。
由於國家秘密洩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此次條例對國家秘密載體管理作了7條詳細規定,包括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並採取可靠的保密措施等。
妨礙保密檢查刑事追究
對於監督管理國家秘密,條例規定,若在保密檢查過程中,發現有洩密隱患的,可以查閱有關材料、詢問人員、記錄情況;必要時進行保密技術檢測。條例要求,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洩露或者可能洩露的,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對於相關法律責任,條例規定,機關、單位發生洩露國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未採取補救措施的;在保密檢查或者洩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中,拒不配合,弄虛作假,隱匿、銷毀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洩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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