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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北上執業的多個限制條件有望解除。廣東省司法廳日前發布消息稱,廣東將開展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伙型聯營、廣東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機構派駐內地律師兩項試點工作,今後,涉及內地和港澳律師業務的客戶毋須在內地律師所和香港律師所駐粵機構之間奔波。這也意味�荂A香港律師北上與內地律所聯營,可從有限的業務合作轉向合伙執業。目前,廣東省司法廳正抓緊徵求意見,修訂具體實施細則,不久將正式對外公布。
據廣東省司法廳介紹,即將推出的試點聯營方案,內地律師事務所與香港或澳門律師事務所可在廣東指定的區域實行合伙型聯營,即由一家或多家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一家內地律師事務所,按照共同簽訂的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廣東省內組建合伙型聯營律師事務所,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對外提供法律服務,承擔法律責任。
港澳律所需當地經營5年
若參加聯營的律師事務所,港澳律師事務所需在當地從事法律服務經營滿5年,並有10名以上執業律師,且在申請聯營前3年內本所未受過香港、澳門律師監管機構處罰,駐內地代表機構未受過內地監管部門處罰等;內地律師事務所亦需成立5年以上,並有30名以上執業律師,且申請聯營前3年內本所及設在廣東省的分所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等。總所設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但已在廣東省內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也可參與聯營。
資金方面,設立合伙型聯營律師事務所的最低出資額擬為500萬人民幣至1,000萬人民幣,可採用認繳出資的方式,申請聯營時實際出資不少於認繳額的30%。參與聯營的港澳一方的出資比例均低於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出資比例,聯營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在內地律師事務所派駐律師中產生。
只受理民商事領域法律事務
聯營業務方面,聯營律師事務所只能受理承辦民商事領域的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不得受理承辦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法律事務。內地一方派駐律師辦理業務,執行《律師法》和《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港澳一方派駐律師辦理業務,執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不得承辦內地法律事務。對聯營律師事務所受理的業務,由各方派駐律師按上述原則分工協作、合作辦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敖敏輝 廣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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