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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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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惠而實不至 淪「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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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鈞

對於鼓勵民間投資,政府從未吝嗇政策許諾。從2005年《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老36條」,到2010年《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新36條」,2012年各部門又頒布42個落實文件,但保育鈞在接受本報訪問直言,這些政策往往「口惠而實不至」,在現實中,民間投資仍然遭遇大量體制性和政策性障礙,「彈簧門」、「玻璃門」、「旋轉門」層出不窮,政策淪為「空頭支票」,落實不了、執行不暢。

保育鈞說,落實「新36條」,各個部門出台的大部分都是意見,而不是細則,最後成為意見的「意見」,就是文字遊戲,重抄一遍國務院文件。而且「新36條」的不少內容與舊的部門規章「打架」,令政策執行落實難。

鼓勵參與 卻隻字未提

以鐵路為例,2012年鐵道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鐵路的實施意見》,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建設鐵路幹線、客運專線項目,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參與鐵路客貨運輸服務業務,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鐵路非運輸企業改制重組。

「通篇都是鼓勵,但是,誰來鼓勵,如何鼓勵,如何規範?」保育鈞說,鐵道部出台的實施意見中都是一些原則承諾,民間資本可以參與哪些鐵路項目,進入鐵路建設需要什麼條件,鐵路運營價格如何定,能否獨立核算,具體怎麼做隻字未提。

規章背馳 文件須修訂

保育鈞說,最為嚴重的是,國務院的意見和部門的行政規章相衝突,「舊的部門規章沒動,文件與文件之間打架,最終誰聽誰的,誰來落實,都不清楚」。

比如電力行業,保育鈞說,2012年國家能源局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擴大能源領域投資的實施意見》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網建設。但《電力法》規定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向用戶收取電費。民間資本即使參與電網建設也無法參與配售電。

「新老36條根本突破不了《電力法》對民資的限制」,保育鈞認為,新老「36條」貫徹之難,正是因為有舊的法律框架作支撐,導致政策執行力不強,因此應該全面清理和修訂現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和「36條」及細則相牴觸的條文,盡早出台《民間投資促進和保護法》。比如,要先修訂《電力法》,向民間資本放開配電市場,允許民營企業參與終端配電網建設和經營售電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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