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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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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認同 憲政體制基本要求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須向中央及特區負責,故必須「愛國愛港」,但反對派就聲言這是「突然僭建」的「政治要求」。中國人民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韓大元昨日強調,國家認同是憲政體制的基本要求,而香港作為國家不可分離部分,絕大多數為中國居民,這決定了香港市民應當尊重國家並樹立國家意識。「愛國愛港」雖是政治標準,但在國家憲法體制下具有法律意義。

基本法由憲法「特別授權」

韓大元昨日在政制論壇中強調,國家認同是憲政體制的基本要求,香港始終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絕大多數為中國居民,這就決定了香港市民應當尊重國家,樹立國家意識,「所謂『一國兩制』,意指一個國家可以包容兩套不同制度,兩制之間並不互相排斥,而是互相尊重取長補短」。

他坦言,「愛國愛港」的確是「政治標準」,而不是法律標準,但在憲法體制下具有法律意義,是通過法律來表現的政治要求,「法治原則是尊重法律規則,大陸法與普通法於規範內涵核心問題的解釋是相互適用,不同解釋傳統並不影響對文本分析判斷,能交叉適用」。

韓大元強調,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全國性法律,同時也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基本法與一般基本法律相比較有其特點,如制定依據上的特殊性。其他基本法律是憲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概括性地授權全國人大制定,而基本法則同時由憲法第三十一條進行『特別授權』」。

他續說,中國憲政體制既體現了世界憲政普遍價值,也體現了中國的文化與傳統,是具有一定開放性的規範體系;再者,中國憲法不斷完善,並先後通過4次憲法修改,有關的充實與發展跟香港珍惜的核心價值頗為相合,也為基本法實施奠定了良好基礎,「中國憲法與基本法共同分享的價值空間越來越大,憲法作為香港特區基礎也更加順理成章......若憲法對特區無效,那對基本法制定權以至國防外交等主權也失去基礎」。

中央擁港政改最終決定權

韓大元重申,中央在香港政改具有最終決定權,「從特首產生辦法的修改程序來看,香港市民、特區政府、中央政府都有參與,但中央享有最後的決定權。而由於特首同時向中央及特區負責,因此,中央在特首產生辦法修改期間及按照新辦法進行選舉期間,依法有權做出必要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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