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
二、三類上市公司可以公開發行優先股:1、普通股為上證50指數成份股;2、籌資收購或吸收合併其他上市公司;3、發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以減少註冊資本為目的回購普通股;或在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後,可公開發行不超過回購減資總額的優先股。
三、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次發行。
四、非公開發行優先股僅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且相同條款的優先股的發行對象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五、優先股交易或轉讓環節的投資者適當性標準應當與發行環節保持一致;非公開發行的相同條款優先股經交易或轉讓後,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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