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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研究》2014年第一期近期出版。多位專家學者撰文,緊扣現實主題,啟發理性思考。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就香港反對派提出的所謂「公民提名」,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鄒平學在本月出版的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刊《港澳研究》中撰文,分析「公民提名」的主張存在僭越、繞開、架空、約束提名委員會的權力這一要害,形式和實質均違法,並違背制度理性。
撰文反駁基本法沒禁「公提」
鄒平學在題為〈香港政改諮詢中的公民提名主張述評〉中,反駁有人聲稱基本法並沒有禁止「公民提名」的說法:根據基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特首的提名制度,是特區普選制度的組成部分,也是香港特區制度的組成部分,在提出時必須要有基本法的明文依據。
他續說,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對提名委員會的規定,具有權威性和正當性,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公民提名』存在僭越、繞開、架空、約束提名委員會的權力這一要害,存在把『公民提名』的意志強加於提名委員會的問題,形式和實質均違法。」
公權力重法律明文 沒規定即非法
鄒平學指出,公權力和公權制度奉行法無授權則無權,特首產生辦法修改問題是特區政制發展的重要內容,屬於典型的規範配置公共權力的範疇,因而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裡面並沒有規定「公民提名」,就意味�荂u公民提名」是非法的。
他強調,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提名委員會是未來普選時唯一享有提名權的一個憲制機構,並規定特首普選時由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這既意味�荋ㄕW委員會是唯一的提名主體,也意味�荋ㄕW委員會的提名權力是完整、獨立、實質性的權力,是提名方面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權力。
倘接受「公提」 提委會淪橡皮圖章
他指出,倘允許「公民提名」並強制提名委員會接受,必然損害提名委員會法定權力的唯一性,必然僭越、架空、約束甚至可以說綁架提名委員會獨立自主和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的完整權力,使其成為橡皮圖章。
反對派即將開展所謂的「電子公投」以顯示社會上對「公民提名」有訴求,鄒平學認為,操縱議題、製造民意不是真正的民主。在單一制國家內的一個地區,搞所謂「民間電子公投」來製造虛假的民意,本身就違背了主權在民的真諦,而用「公投」之類去對抗主權的完整和國家統一,去對抗中央的權力,去對抗憲制法律的權威,本身就是錯誤的。
鄒平學強調,所有成熟理性的公民社會,對民主的追求必須在法治軌道上進行。香港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繞過法治框架提出不合法的普選提名方案,或想盡辦法把違法的東西硬塞進合法之門,千方百計借船出海、借殼上市,這種做法都將破壞法治。
特首雙重負責制 不能與中央對抗
他並強調,特區的管治權必須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港者手中,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這是香港實現普選的政治底線:地區性選舉無論如何都不能產生一個與國家主體相對抗的異己力量,而特首是雙重負責制,要對中央和特區負責:「如果與中央對抗,怎麼負責?中央又如何能夠任命?」
因此,提名委員會不提名「與對抗中央的人」是機構提名必然的政治理性。他指出,從過去的經驗所得,一個「與中央對抗的人」在「公民提名」下要獲得10萬名反對派支持者的提名並非難事。在香港,有實力角逐特首普選的「與中央對抗的人」是極少數,故「對抗中央的人不能擔任特首」實際上是一個低門檻的「負面清單」,並非高門檻的「篩選」,香港選民完全可以充分行使其真實的、普及與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普選的真實性和民主性可以得到充分有力的保障。
鄒平學總結道,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普選是單一制國家內的地方選舉,有關的選舉安排必須符合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國情,必須符合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區情,必須依法進行。回到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上來,是實現特首普選的唯一可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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