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庶
反對派的「公民提名」方案,不過是開天殺價,接踵而來的妥協方案其實是他們想要的東西。18名來自各大專院校的學者聯署方案,提出以「公民推薦」方式提名候選人,他們需取得2%-3%選民、即約7萬-10萬人推薦,再獲提委會1/8委員提名,就能參選特首。同時,提委會將維持現時選委會的四大界別,委員1200人,但將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並擴大選民基礎。在特首選舉投票階段,則採取兩輪投票制:若無候選人在首輪投票得票過半,便需進行第二輪投票。
這些人說,妥協方案「完全無」削弱或架空提委會的權力。這句說話連三歲小孩子也騙不了。幾萬人的推薦,加上百多名提委會委員提名,即必然成為候選人,這不是架空提委會是什麼?四個界別的組成部分,每個界別三百人,只需要集中向其中一個組別的百多人爭取提名,顯然不符合均衡參與的要求,將來很大機會出現工商專業界別的候選人和基層界別的候選人對壘情況,造成了社會的分裂,任何一派上台,另外一派都會繼續搞對抗,均衡參與的作用完全被抵銷了。八分一的提名,是少數人的提名,這樣與基本法四十五條規定的提委會作「機構提名」,截然不同,實際上廢除了提委會的武功。所謂「完全無」削弱提委會的功能作用,完全不能說服任何人。
所謂幾萬人提名推薦,在技術上也做不到,因為香港的公民或者選民,也包括了外國籍人士和在外國取得居留權的人士,怎樣分辨這些人是中國的永久居民?因為行政長官的條件必須是中國公民,推薦的人也應該有相同的法律標準。
基本法的附件一和基本法四十五條,條文是不一樣的。選舉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的民主階段、功能和性質也是不一樣的。選舉委員會僅僅適用於沒有普選的情況,所以擁有了提名和選舉兩個功能。提委會是普選階段的產物,所以僅有提名的權力,完全沒有選舉的權力。所以背景改變了,環境改變了,再引用選舉委員會八分一提名的標準,完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謂學者,對基本法採取了曲解的態度,但其保證反對派人選「入閘」當選的用心,比較反對派黨派更加清楚。
幾萬人作「公民推薦」,理論上可以向提委會「推薦」幾十個參選人,工程浩大,行政費用龐大,勞民傷財。選舉行政長官,第一講求品質,第二講求能力。這「人多勢眾」的所謂「推薦」,並不可能推舉出有品質有能力的行政長官。更重要的是,那些所謂學者,在提名未開始前,在一人一票選舉未曾開始之前,已經搶閘變相進行了一次選舉,通過所謂「公民推薦」的簽名,收集一兩百萬個人名,決定了行政長官了,之後一人一票的選舉豈不是變成了走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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