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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強調,政改的最終法律依據是基本法及人大有關決定。 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政改諮詢尚餘一周,政改諮詢專責小組成員、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強調,政制發展同時涉及政治和法律層面,兩者的重要性均不可忽略,而政改的最終法律依據是基本法及人大有關決定包括提名委員會是唯一一個可以行使提名權的途徑。任何政改建議倘偏離基本法規定,均可能構成違憲,特區政府不會為遷就某些違反基本法的建議,而提出修改基本法。
論政改留意基本法4方面
袁國強昨日分別出席了「紀念基本法頒布二十四周年研討會」,及香港中國婦女會舉辦的政改論壇。他表示,政改有4方面值得留意:一、基本法是集思廣益及經廣泛諮詢後的成果,整個起草工作長達4年8個月,並先後進行兩次諮詢工作。在1990年正式頒布,過去24年,基本法就落實「一國兩制」的角色,各界有目共睹。
二、基本法是一部憲制性的法律,其重要性及莊嚴性不庸置疑,不應輕言修改,更不應單為遷就某些違反基本法的建議而作修改。
三、基本法落實「一國兩制」,開創憲政歷史先河,故處理香港政制發展的議題,必須充分顧及特區的獨特憲政地位,以及行政長官同時須向中央及特區負責的特殊角色,設計一套適合香港情況,符合香港長遠發展利益的普選制度。
四、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就普選特首的條文非常清晰,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毋庸置疑。
政改絕不能忽略考慮法律層面
袁國強表示,任何政改建議倘偏離基本法規定,均可能構成違憲行為。他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政改絕不能忽略法律層面的考慮。他總結時說,距離政改諮詢尚有一星期,並呼籲各界在基本法的基礎上,踴躍向政府提交意見。
他透露,特區政府至今接獲的政改諮詢意見,都是聚焦在如何落實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當中的條文。他認為,當中有三個元素相對重要:一是透過提委會提名、二是提委會的組成有廣泛代表性,三是提委會以民主程序行使提名權。
基本法列明提委會唯一提名權
袁國強指出,他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有以下觀點,就是條文清晰說明提委會是唯一提名途徑:「(條文)只係有提及提名委員會提名,亦因此我們認為提名委員會是唯一一個可以行使提名權的途徑。」他又反問,倘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只列明提委會有提名權,而其他人亦可行使提名權的話,「(條文)寫來做乜呢?」
他特別提到,由首屆行政長官選舉起,歷屆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都清晰看到透過「委員會」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同時基本法於1990年生效前已使用「廣泛代表性」這個詞彙,直至現在普選工作亦使用。「廣泛代表性(一詞)應怎樣演繹,可以說,要看整個基本法的歷史及在不同(條文)地方,特別在相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提及到的。」
落實廣泛代表性沒「篩選」憂慮
就有聲音擔憂提委會「篩選」及「假普選」的問題。袁國強表示,可理解有人擔憂提委會工作,但他相信依法落實提委會廣泛代表性能釋除社會疑慮,「(整體而言)只要落實到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特別是廣泛代表性做得到,其實不應該有『篩選』或者『假普選』憂慮」。
在論壇上,有與會者問到民主是否只「少數人服從多數」,及當局在諮詢過程中,如何兼顧少數人的聲音。袁國強表示,同意需兼顧少數人意見,這也是為何要兼顧「均衡參與」、「廣泛代表性」原則的因由,而政改諮詢小組在向特首提交首階段政改諮詢結果時,會「開誠布公」如 實反映社會意見:「就算是少數人的意見,我們也會考慮、研究,及如實反映。」
年底就可行方案第二輪諮詢
政改諮詢即將結束,袁國強呼籲各界踴躍向特區政府提供意見,而往後的工作包括如何凝聚共識,及找到一個能獲得香港大部分市民支持,和三分之二或以上立法會議員的支持的方案,希望約在年底可以再就比較實際的方案進行第二輪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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