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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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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提委會不能「被迫」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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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昨日舉行記者會解釋其政改意見書。 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大律師公會前日公布其政改建議意見書,明確指出「公民提名」不符基本法,基本法規定提名委員會是唯一的提名機構。主席石永泰昨日強調,基本法所指的提委會,不能「被迫、被強制」提名一些拿到足夠選民支持的人,要強制提委會必須提名某個候選人並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石永泰:違基本法四十五條

大律師公會昨日舉行記者會,解釋政改意見書。石永泰指出,基本法所指的提委會,不能「被迫、被強制」提名一些拿到足夠選民支持的人,「如有任何東西要強制提名委員會,必須提名某個候選人,又或者一定要以橡皮圖章形式認可,這樣我們覺得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被問及「公民推薦」,他直言現階段未看到有關的「法律定義」,但倘在非強制情況下以較低門檻容許提委會作出選擇提名與否,他則認為「沒有問題」。

有記者質疑公會的意見,會否「打冧」反對派提出的「公提」時,石永泰強調,公會在考慮時不會去想「得罪」哪一方,亦非「一錘定音」,不能擔保每個大律師同意,如有法律理據不同意可拿出來討論,又呼籲各方不要謾罵及作動機性揣測。

對於提委會的廣泛代表性問題,石永泰稱,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所指的包含多個可能性,其「廣泛代表性」無人釋法指就是「四大界別」,又指人大當年的決定不是釋法,用字僅為「可參照」亦非「必須參照」,故不等同「依樣畫葫蘆」,故「(提委會)可以不跟隨四大界別組成」。

在有關參選人是否需經過半數提委會確認成為候選人,以體現「民主程序」時,石永泰指,提委會並非選舉,而是提名,「民主程序不等同簡單大多數」,倘要求少數服從多數選出候選人,就是「一個選舉、篩選、預選,已經不再是提名」。

余若薇死撐「公提」合法合理

另外,公民黨主席余若薇昨日回應大律師公會的政改意見時堅稱,「公民提名」是「合憲、合法、合理」的,又聲言提委會不能有「無限權力」,需要受到合理法律束縛,其中有灰色地帶,有爭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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