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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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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寫:「普通襲擊」罪成可囚一年


激進反對派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昨日在立法會投擲玻璃杯,幸未有傷人。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不因其議員身份就可免罪,就算扔不中任何人,只要有足夠證據清楚證明黃毓民拋擲玻璃杯,法院就可在毫無疑點的情況下,以干犯「普通襲擊」或「侵害人身罪」將他定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監1年。

黃毓民昨日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中,趁反對派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抗議期間,公然向梁振英拋擲玻璃水杯,事後更承認,「擲了很多東西出去......告我?隨時都告得!」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立法會議員亨有言論不受刑事追究的特權,但這並不包括他們在議會內所做的行為。大律師陸偉雄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是否議員身份,若有證據證明該人犯法,警方就會依法辦事。

他續說,儘管黃毓民公開向記者表示,自己「擲了很多東西出去」,但由於當時並非「警誡場合」,有關言論不能用作呈堂證供,黃毓民可能只是在吹噓,而玻璃杯未有擲中梁振英,當事人(黃毓民)大可以自己並非有意拋擲玻璃杯為由在法庭上抗辯。

過程清晰錄影 即可定罪

不過,陸偉雄補充,如果有足夠證據,如證人供詞及錄影片刻清楚拍下黃毓民拋擲玻璃杯的過程,就可在毫無疑點的情況下,以干犯「侵害人身罪」將他定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監1年。

律師黃國恩表示,玻璃杯雖然擊不中任何人,但警方也可控?黃毓民企圖傷人罪,即犯罪未遂或未完成罪行,其嚴重性等同普通襲擊罪: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最高可處監禁1年。

他批評,立法會內外均有暴力化趨勢,就是源於黃毓民之流在議會不守規矩,使用語言及行為暴力。他建議立法會檢討議事規則,規管議員的行為及懲處議員的惡行,挽回市民對立法會信心。

大律師蕭震然表示,不能再容忍議會暴力,向他人扔玻璃杯可以造成不可想像的身體傷害,而這種行為是在任何地方都是不可接受的。「香港是法治社會,沒有任何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沒有任何地方可以有法不依,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是可以不守的。立法會如是,立法會議員如是。」■香港文匯報記者鄭治祖、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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