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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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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莊:特首可提交方案 中央政府擁「最終決定權」


被稱為「禍港四人幫」的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前日又向外國傳媒「唱衰香港」,聲稱「政改五步曲」是「行政長官批准然後就向全國人大報告」,並「毋須中央政府批准」,試圖推翻「五步曲」以「架空」中央權力。法學博士宋小莊在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文件提出「五步曲」,以減少程序加快普選,明確規定了行政長官擁「提交報告權」,中央政府擁有「最終決定權」,陳方安生的說法完全是扭曲事實。

人大早已確認「五步曲」

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了「五步曲」的程序,於「三步曲」前面增加「行政長官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後確定」,並由「特區政府提出相應修正案」兩個程序,即現行的「五步曲」:

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兩個選舉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三、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議案, 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四、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及

五、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通過或備案。

宋小莊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當年第一次釋法,經中央政府再轉交人大常委會,後來考慮到程序慢,為加快普選減少程序,決定提出「五步曲」,由行政長官直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事實上,這是強化了香港自治權,「其實,『三步曲』實際操作是不可行,由於『三步曲』沒有提及提名權,將會衍生很多爭拗,甚至會衍生『公民提案』等問題。」

其中兩步曲說明中央角色

他指出,第二步曲及第五步曲均說明中央角色,「第二步曲,人大決定是否需要進行修改、是否同意行政長官報告;第五步曲,行政長官將法案報人大予以通過或備案,絕不可能是『中央無需審批』。好明顯是陳方安生的歪曲演繹,甚至是不承認『五步曲』法律效力。」

宋小莊強調,基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為此,「五步曲」並無超越基本法規定,「中央擔心立法會蠶食政府權力,『五步曲』中規定了立法會對政改方案並無修訂權,但這沒有多於基本法權力。」

他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包括基本法及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正如白皮書嚴正表明,憲法及基本法是香港共同基礎,但香港社會有誤解,以為只有憲法第三十一條適用於香港,「事實上,人大決定向來具法律地位。若將人大解釋及決定放置於附件三就肯定無質疑。」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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