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列明在選舉中的每名候選人必須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選舉申報書,列出在該項選舉中的選舉開支,和曾與該項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的所有選舉捐贈。候選人如沒有按照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即屬犯罪,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5萬元及監禁1年;而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