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
第三步: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則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產生辦法的議案,並經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四步: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
第五步: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資料來源: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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