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被踢爆向反對派「泵水」4,000多萬元,多名「收金」的反對派立法會議員一味「詐傻扮懵」,「死撐」是「代收」捐款云。前廉政公署副專員郭文緯表示,據自己過往調查經驗,「代收」理論上已屬違法,法理上也非「合理辯解」,有關人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的表面證供已基本成立。
「壹傳媒股民」的人士早前向香港文匯報等多份報章,披露了黎智英近兩年來,向反對派的議員和政客「豪捐」4,000多萬港元的資料,其中更有巨額資金直接交到反對派議員個人手上。在「黎獻金」曝光後,眾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支吾其詞,在眾傳媒窮追不捨下,公民黨黨魁梁家傑、工黨主席李卓人等,「死撐」稱他們只是「代收」捐款云,李卓人更在事件曝光後,方把所謂的「代收」捐款從個人賬戶轉至工黨戶口,企圖洗脫嫌疑。
郭文緯在《港人講地》日前上載的時事節目〈時事V-Blog〉訪問中指出,《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列明,包括公務員和立法會議員在內的公職人員,收受包括金錢等利益後,利用公職為捐款人做事,足以構成違反條例。
證明3要素 表證即成立
他續說,只要證明3點要素,就可判其違反條例:他或她是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幫人做洁v,已能確定表面證供成立。而是否判定有關人等犯法,就需要視乎他或她有否「合理辯解」。那「代收」是否「合理辯解」?
郭文緯直言,他個人對「代收」辯解有很大保留,據自己過往調查經驗,「代收」等同「已經收驉v,理論上已屬違法。
他坦言,「如果『代收』成立,那以後所有公務員收受金錢,被廉政公署發現就說是『幫人代收』,再馬上將錢轉交給慈善機構。我想所有法官或陪審團,均不可能接受『代收』是『合理辯解』......即使某些情形下真的『代收保管』,都只是一日半日,好短時間就要盡快處理,而不是一年半載。如果廉署『請你飲咖啡』,你這樣的解釋,沒有人會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