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為確保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公平、公正及公開,選舉條例嚴格規定,參選人須申報選舉期間收取的所有利益、捐贈及來源。前廉政公署副專員郭文緯指出,參選人士須公開有否接受捐款,因此舉會直接影響選民的投票決定,若為掩人耳目透過第三者捐款,即屬故意瞞騙,違反立法精神。
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早前在接受旗下網台訪問時承認,他曾捐錢予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毛孟靜,及民主黨議員涂謹申。不過,兩人並未根據選舉法例申報,被質疑違反了選舉條例,兩人則否認曾經收受黎的捐款。
郭文緯在《港人講地》時事節目〈時事V-Blog〉中表示,一般而言,香港選舉法的條文寫得很清楚,任何人出來競選,無論是競選立法會議員還是區議員,都一定要申報有無接受任何捐贈,以及捐贈的來源。同時,參選人有哪些開支亦須公開,以示公平、透明,若有人收到捐贈而不申報即屬違法。
收捐贈不申報 涉誤導選民
他指出,一旦競選期間收取捐贈而不申報,或誤導選民投錯票,「譬如一個想做立法會議員的人,他(她)收了來自黑社會的捐贈,卻不申報,我相信大部分市民知道了,都一定不會投票給他(她)。」
他進一步指出,若刻意隱藏捐贈者身份,則可能構成「故意矇騙」,同樣違法。
被問及是次「捐款門」事件,郭文緯表示,市民熱切期待廉政公署全力追查,查到水落石出,若有關人士果真有違反相關條例,則應將他們繩之於法,「絕對不應該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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