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出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會議的人士昨日認為,香港特首梁振英提交的香港政改報告中,反映香港社會在提名委員會組成、提名民主程序等一些核心問題上爭議較大,一些人甚至提出了明顯違反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主張。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上周再次強調,提委會是唯一提名機制,提名須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首普選的候選人「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規定提委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規定組成,並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特首候選人。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選舉委員會委員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所以,香港基本法及2007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提委會組成已有明確規定。
提名民主程序方面,李飛上周在深圳會見選委會委員時,提出設計「民主程序」的「四問四答」:「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提名委員會提名是不是唯一的提名機制?答案應當是肯定的。提名委員會是不是一個機構?答案應當是肯定的。由一個機構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否需要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答案應當是肯定的。怎麼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答案應當是顯而易見的。」 ■香港文匯報記者 陳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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