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博士 執業律師 黃大仙區議員
法治所包含的一個重要元素是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你是個人或政府都必須守法。違法「佔領者」蔑視法律、不遵從法庭命令,等同公然破壞法治,政府絕不能視若無睹。若有人涉嫌違法,政府是有責任執法,把違法者送上法院,依法作出懲處。這就是執法,執法是一種權力也是一種責任,從某程度上說,不執法也是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長期不執法也是對法治的一種衝擊。
「佔領者」以「公民抗命」作為藉口違反法律,本人作為律師,絕對不認同這些「佔領者」及始作俑者的行為,他們長期以奪取普通市民使用道路的權利,來爭取他們眼中的所謂「真普選」,卻無視法治被蠶食,普羅大眾及商戶的權利被損害。高院法官也在禁制令案件判辭中,表達了對當前法治情況的關注,同時嚴厲批評那些曾受法律訓練的公眾人物,他們似是而非涉嫌教唆「佔領者」不遵從禁制令的言論,正正破壞香港的法治精神。
立法會的法律界代表不但公然支持學生「佔領」行動,甚至到現階段也不肯直截了當呼籲「佔領者」撤離,只是建議他們考慮為這個非法運動另謀出路,還宣揚「違法就是破壞法治是低估了香港法治精神」的歪理,這樣的言論是幫了學生還是害了學生?大家可細細思量。本人認為,律師是法治的守護者,法律界代表的言論無疑是鼓動了這次非法的「佔領」行動。在法治這個大是大非的議題下,是否應該無私地從法律角度出發維護法治精神,而不只是代表其所屬政團的利益呢?由他代表法律界,實屬可悲!
要回復法治社會,警察執法清場是不能避免的。「佔領者」中有一些死硬派堅持無論如何也不撤離,這些人非常自私,也不理性,根本不理他人死活,與其說理,簡直是對牛彈琴,只有依法辦事,才能讓社會秩序全面恢復。政府必須追究犯法的民眾,無論是組織策劃者或是參與者,都必須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這就是「佔領者」口中須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這樣,公義才能得以彰顯,法治的權威才可以恢復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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