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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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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指聯合國負責登記無權監察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鍾立)香港反對派議員以中英兩國政府於1985年6月將中英聯合聲明送交聯合國登記為由,稱聯合國或其轄下機構應可「監察」聯合聲明的落實情況,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昨日指出,登記並不意味聯合國能對有關文書的落實情況進行所謂的「監察」,而根據聯合國憲章,各國互不干涉內政,這是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和國際法基本原則。

譚志源昨日在立法會大會上,回應工黨主席李卓人有關中英兩國政府將中英聯合聲明送交聯合國登記,聯合國或其轄下機構是否有權「監察」聯合聲明的落實情況的問題時解釋,《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及國際協定應盡速在秘書處登記。」聯合聲明送交聯合國登記,是履行該條規定的義務。

他續說,根據聯合國秘書處法律事務廳編寫的《條約手冊》,進行登記本身並不意味聯合國方面對所登記文書的性質、當事國的地位或類似問題作出任何判斷。以此論之,這當然更不意味�蚆p合國方面能根據有關國家所進行的登記,對有關文書的落實情況進行所謂「監察」。

譚志源引述聯合國秘書長發言人今年9月30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所指,香港事務屬於「國家內部事務」(domestic matter)。在這方面,《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七項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

憲章宣言俱列「不干預別國」

他續說,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各國主權平等原則,各國不得干涉別國內政,聯合國大會1970年第2625號決議中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規定:「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均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干涉任何其他國家之內政或外交事務」、「每一國均有選擇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讓之權利,不受他國任何形式之干涉。」

譚志源強調,聯合國大會1981年第36/103號決議中的《不容干涉和干預別國內政宣言》也闡明,「各國都享有在不受任何形式的外來干涉、干預、顛覆、壓力或威脅的情況下,按照自己人民的意志,自己確定自己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制度。」各國互不干涉內政,是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和國際法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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