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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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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與僱主談判 不受競爭例規管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聶曉輝、袁楚雙) 競爭事務委員會與通訊事務管理局昨日發表《競爭條例》的修訂草擬指引,透過更多例子詮釋違反競爭法行為,例如某產品製造商要求各獨立零售店須劃一售價,便等同損害競爭。不過,工會代表替僱員就薪金及工作條件與僱主進行集體談判時,由於工會並非從事經濟活動,故不屬第一行為守則的管轄範圍之內。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表示,《競爭條例》有助商界在一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發展,當局期望可在年底正式實行。

新指引下月底諮詢立會

競委會於去年10月發表草擬指引後,收到來自各界合共64份意見書。競委會加入了更多闡述、解釋及新的例子,以助公眾了解競委會詮釋條例的方向。公眾及業界可透過競委會網頁瀏覽修訂指引,並於下月20日或之前提出意見,競委會將於下月下旬就指引諮詢立法會。

在收到的意見書中,以《第一行為守則草擬指引》最受關注。競委會指出,控制轉售價格不會「自動」違反第一行為守則,但某些情況下或具損害競爭目的而構成嚴重反競爭行為,修訂指引已提供具體例子清楚說明。指引亦就一些聯營的種類,包括聯合銷售、分銷、行銷協議及聯合投標,提供了更詳細的引導。

向供應商施壓控制轉售價格違例

修訂指引舉例指出,某大型連鎖零售店因某產品在市場上被其他小店以較低價錢發售,遂向供應商施壓要求對方固定售價,此控制轉售價格行為便屬《條例》下的嚴重反競爭行為。另一方面,如某產品製造商以避免顧客因不同區出現不同價格而無所適從為由,要求全港各獨立零售店劃一售價,競委會認為此舉相當於斷言價格競爭會損害消費者,同樣可能違法。

不過,如某生產商為了將產品打入市場,要求所有零售商於短暫的推廣期內一律以某較低價格出售,未必屬損害競爭行為。即使有關行為被評估為損害競爭,亦可能因為擴大需求、消費者得益等理據,以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為由而獲得豁免。

另一個例子,本地鹹魚生產商鑑於香港鹹魚供過於求,商討後協定了鼓勵個別生產商終止鹹魚生產的計劃,並由繼續從事業務的生產商向退出者作出賠償。競委會認為,生產商應獨立作出生產決定,並非由市場參與者共同協定,有關計劃亦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屬《條例》指定的嚴重反競爭行為。

至於第二行為守則主要規範在市場中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不得藉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行為而濫用其權勢。指引以「掠奪性定價」舉例,公司A原以高價銷售自動售貨機,惟新競爭者公司B卻以低價銷貨爭取市場佔有率,其後A用蝕本價銷貨,終令B無法與其競爭而倒閉。競委會指出,有關行為或已違反第二行為守則的攻擊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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