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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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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合憲 絕不損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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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耀宗強調,香港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香港並沒有所謂的「剩餘權力」。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權時,香港反對派就指稱這是「影響法治」。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民建聯主席譚耀宗在專訪中憶述香港基本法起草時,也有不少港人提出質疑,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基本法第一五八條下放了部分權力予特區的法院,但香港並沒有「剩餘權力」,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行使釋法權絕非所謂「破壞法治」,而是依法而行。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五八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不過,一五八條同時規定,在解釋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而有關條款會影響到案件判決時,特區終審法院應在作出終局判決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過往釋法均合法合理

香港回歸近18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4次釋法,惟香港反對派每次均指稱釋法是「衝擊『一國兩制』」、「影響法治」等。譚耀宗在訪問中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自己制定的法律有解釋權,而香港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及通過的,故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同樣擁有解釋權。

譚耀宗憶述,在香港基本法起草時,不少港人不了解內地法律制度,並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乜都解釋晒」。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採取了「自我約束」的方式,即通過香港基本法第一五八條下放部分解釋權力予特區的法院。

他說:「國防、外交、中央與地方關係等事務,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權解釋的。香港管治範圍內的事情,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是可以解釋香港基本法的。」

譚耀宗補充,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時,都會先諮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才會作出解釋,故此每次釋法都是合法合理的,絕非反對派指稱的「衝擊『一國兩制』」、「破壞法治」。

中央授權 港沒「剩餘權力」

他強調,香港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授予部分權力予香港特區的法院,香港並沒有所謂的「剩餘權力」,「中央畀幾多(權力),(香港)就有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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