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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終審法院
問: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權限有多大?
答:基本法明確規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在表述上,特別用「獨立的」三個字作為「司法權和終審權」的授權設定,而在「行政管理權、立法權」上則沒有「獨立的」三個字。相對回歸前香港的司法終審權在英國樞密院,這無疑是一個體現「港人治港」的重大授權。
(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
問:香港法院對香港特區發生的案件都有審判權嗎?
答: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但基本法同時作出一個重要的限定:香港特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基本法第十九條)
問:那香港特區法院遇到涉及國防、外交的案件應該如何處理?
答: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這些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這個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而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基本法第十九條)
問:回歸以來出現過香港特區法院審理涉及國防、外交案件的實例嗎?
答:有。其中具有法律規範意義的,是發生在2011年的「剛果(金)案」。這個案件,是美國一家基金公司在特區法院提起訴訟,向剛果民主共和國〔剛果(金)〕追討8億港元債務。剛果(金)的代表律師認為,香港應跟從中國給予剛果(金)絕對豁免權,因此剛果(金)應該在港免遭起訴。特區終審法院於是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2011年8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指出香港應跟從國家,給予剛果(金)絕對外交豁免權。2011年9月8日,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就此案作出最終判決,遵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結果,宣布特區法院對剛果(金)並無司法管轄權。這項判決明確了特區一項重要的法律規範,確認了中央政府奉行的絕對外交豁免原則適用於香港特區。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基本法網站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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