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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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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選須合憲合法 非從「國際標準」


廖榕就博士 BBS 香港工商總會首席會長

政改方案正式公布。本人認為,普選行政長官的核心,是中央與特區的關係、牽涉國家安全,希望廣大市民認真思考,選舉需要按《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進行,不能遵從所謂的普選國際標準。

制定普選行政長官的時間表,是上一次政改諮詢中大部分香港市民的共識,亦是中央落實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中的一個莊嚴承諾,是落實立法會選舉可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先決條件。

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是不爭的事實,行政長官必須是一個堅定的愛國愛港人士。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基本法》第45條任命經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去管治香港這個地方。《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需要向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負責,需要執行《基本法》及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並代表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基本法》亦規定,行政長官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從種種規定來看,已足以說明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才可確保行政長官可以忠實地履行這個重要職務所帶來的憲制權責。

本人認為衡量普選制度最重要的標準就是要適合本國、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一切從實際出發。因為,第一,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普選模式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因而世界上並沒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所謂普選國際標準。第二,香港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一個行政區域,不能自行決定其政治體制,也不能與其他國家的普選制度簡單類比,香港遵行的普選制度是地區選舉,不是一個國家的選舉,也不是一個政治實體選舉,必須處理好與中央的關係,確保不會因為普選而對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造成安全隱患,應該依據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8.31」決定進行。

香港普選的實施必須符合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必須符合香港在中國憲政體制下的法律地位,必須符合「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香港政制發展必須由中央主導和最終決定。因此,2017年特首選舉不能遵從所謂的普選國際標準。所謂的普選國際標準,只不過是西方霸權主義所訂定的,強加於弱國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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