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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 資料圖片
官認同原審判斷有錯 指呃租津案裁決涉重大不公義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揭發以「互換單位」掩飾詐騙政府租屋津貼,前年被裁定串謀詐騙56萬元租津罪成,雙雙判囚8個月,緩刑兩年。兩人去年就定罪上訴遭駁回,昨日再向特區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特區終院法官認同原審法官的判斷有錯,並以案件涉及重大不公義的地方,批准兩人的終極上訴許可,案件排期於明年1月6日審理。
申請人麥齊光(64歲)及曾景文(59歲)昨日均有到庭旁聽,特區終審法院以少於1小時聽取雙方陳述上訴理據。
麥曾兩人帶笑離庭
在退庭商議後,法院指兩人提出合理爭議的理據,認為案件涉及重大不公義的地方,批出兩人的上訴許可,麥、曾兩人聞言後臉帶笑容離庭。
官反問控方可有實據支持推論
代表兩人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指出,原審區域法院法官早前就麥、曾兩人各自出資購買對方物業的推論出現錯誤,惟上訴庭依然維持原判,對兩人並不公平。特區終院法官亦認同原審法官的判斷有錯,反問控方有甚麼實質理據支持麥、曾兩人交換持有及購買對方單位的推論。
麥齊光在庭外表示,尊重本港的司法程序,稱「當然希望可以贏到官司」,會盡力打官司,而對於今次獲批上訴許可則本茈面`心看待。
高等法院上訴庭早前在判決書指出,案中沒任何證據證明買樓資金的真實來源,然仍可推斷兩人早在申請租津前,已有「交換持有」對方單位的協議,故上訴庭法官認為原審區域法官的關鍵性錯誤沒導致司法不公,駁回上訴。
麥和曾前年6月在區域法院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租屋津貼罪成,指兩人於1985年6月至1990年12月,訛稱租住對方城市花園單位,騙取租津合共56萬多元。兩人判刑前已把控方所指騙款連同28年來利息,分別70多萬及118萬多元歸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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