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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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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警阻清「佔」 「港獨」招顯聰囚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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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指,招顯聰在旺角衝擊警方防線,阻礙警員執行任務。圖為當日招被捕情況。 中通社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鄭治祖)曾因擅闖軍營而被判入獄兩周、緩刑一年的「港獨」骨幹分子招顯聰,於去年10月警方在旺角非法「佔領區」清場期間,涉嫌衝擊警方封鎖線,被捕時又腳踢警員反抗,早前被裁定阻差辦公和拒捕罪成。裁判官昨日指被告無悔意,故意令多名警員受傷,強調執行職務的警員須受保護,最終判處招監禁3星期,違反緩刑令額外判監一星期,合共判囚4星期。招顯聰聞判後即時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裁判官批准。

控罪指,30歲的被告招顯聰,於2014年10月17日違法「佔旺」期間,在旺角山東街衝擊警方防線,阻礙5名警員執行任務,並用腳3次踢向一名警員,被捕時不停用力掙扎。

官:警執行職務須受保護

暫委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指出,招顯聰當日多次用身體及雙手衝擊警方封鎖線、推撞警員,被捕後又用力掙扎,故意令多名警員受傷。崔官特別指出,執行職務的警員須受保護,加上背景報告顯示被告無悔意,認為適合判處監禁式刑罰。

裁判官就每項控罪判處3星期監禁,加上招顯聰於被判處緩刑令4個月後再犯案,決定執行緩刑令,招最終被判入獄共4星期。

堅稱無犯罪 拒求情陳詞

辯方代表律師指,招顯聰於前年8月已失業,去年起寄居於朋友的辦公室,招堅稱無犯罪,拒絕求情陳詞。至於違反緩刑令,辯方求情指,兩案性質不同,但崔官認為,被告在緩刑令後4個月再犯事,加上沒有悔意,且今次干犯的罪行嚴重,須重新執行緩刑令的監禁刑罰。

聞判後,招顯聰即要求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堅稱自己「無做過」,假如上訴前已服畢刑期,會「浪費髐@個月」。崔官經考慮後批准申請,但招必須遵守多項保釋條件,包括要支付1.5萬元保釋金,每晚9時至翌晨6時宵禁,並不得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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