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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農地的龍頭企業在推動農業機械化等方面具有優勢。 本報安徽傳真
近年來,在農村土地流轉中,工商資本下鄉租賃農地呈加快發展態勢,在工商資本為農業發展帶來資金、技術和先進經營模式的同時,工商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地,也使農業發展存在不少風險隱患。今年4月底,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等四部門發布《關於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意見》(下稱《意見》),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加強監管。其中,再次要求各地採取堅決措施嚴禁耕地「非糧化」、「非農化」等行為。
《意見》對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規範管理、健全工商資本租賃農地風險防範機制和強化工商資本租賃農地事中事後監管五方面提出要求。要求各地相關部門準確把握對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鼓勵什麼、限制什麼、禁止什麼的政策界限。《意見》明確表示在農村土地流轉中不能搞大躍進,不能搞強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揮;強調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要有嚴格的門檻,租賃的耕地只能搞農業,不能改變用途。同時,《意見》指出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讓農民成為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
(本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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