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鞋王」鄧劍群被控在去年9月3日駕駛私家車接載妻子及友人到荃灣大會堂看大戲時,在荃灣海興路迴旋處與前方的黑色私家車相撞,令對方私家車「打白鴿轉」。鞋王被控不小心駕駛罪。裁判官指鄧的證供與辯方盤問證人時的案情有關鍵性矛盾,鄧有含血噴人之嫌,故裁定其罪名成立,罰款3,000元。
被告鄧劍群(72歲)在自辯時指,事發當日駕車駛至海興路迴旋處時突見左邊有燈,更衝向他座駕的前方。事主則指當時從倒後鏡看見鄧的車輛,估計約時速五六十公里,鄧的左車頭撞到其座駕右邊尾輪。
裁判官認為,不能單靠事主一瞬間的估計,但仍然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誠實可靠,相反辯方指事主當時在左線,並橫跨雙白線再上迴旋處,但再問鄧時他卻表示不清楚。
裁判官質疑鄧的證供與辯方盤問證人時的案情有關鍵性的矛盾,更有含血噴人之嫌。裁判官續指案發地點是迴旋處,不小心情況並非輕微,所以判鄧罰款3,000元。「鞋王」在庭外表示會考慮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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