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在5月27日立法會的答問大會上,有反對派議員問行政長官,如2017年行政長官的普選方案被否決,他會不會引咎辭職。在其他的場合,也有反對派議員問特首,如政改方案被否決,他會不會解散立法會。表面上看,這類問題似有香港《基本法》依據,但實際上是有政治陷阱的提問。
香港《基本法》第50條第1款規定,「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第52條第(3)項又規定,「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行政長官必須辭職。也就是說,根據法定程序,如有關的預算案或重要法案被否決,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如重選的立法會仍然拒絕通過,他就要辭職了。
政改非本地立法 遭否決特首無需辭職
上述條文提到的重要法案,是指本地條例立法之重要者,本地立法之不重要者,不在此列。政改方案是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雖然重要但並非本地立法,故也不在此列。現說明理由如下:
一是香港《基本法》提到的重要法案與財政預算案並列,屬於同樣層次,都是本地立法層面上的事,但政改方案屬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須按「五步曲」程序進行。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4月6日的釋法和2014年8月31日的決定明確,如任何一個程序,包括立法會通過的程序不能完成,都只能是原地踏步。
二是該重要法案只要求立法會二分之一多數通過,屬於政府提案,不是議員提案,而政改方案雖然也是政府提案,但卻要求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其通過的標準遠比本地立法嚴格。既然更為嚴格,通過的可能性就有可能下降,從香港《基本法》第49條的規定來看,就不宜適用。
三是行政長官辭職的前提是解散了立法會後,重選的立法會仍然拒絕通過該重要法案,拒絕通過的標準仍然是立法會二分之一多數。但修改附件一的「五步曲」並沒有這種程序,自然就不能適用。
四是該重要法案是指新的法案,不是對本地已完成立法的修訂,更不是對原附件一的修正案。例如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本來是屬於此類立法,當時也有人認為是如此。為了避免重要的法案被否決,導致立法會解散和行政長官辭職,行政長官主動撤回該立法草案。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當年的立法實際上仍然是對《行政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社團條例》等本地條例的修訂,並非是嶄新的落實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
五是在上述情況下的行政長官辭職,是必須的,中央政府只能接受,不能慰留。而在其他情況下,行政長官的辭職要得到中央政府的接受,才能生效,包括立法會對行政長官的彈劾,如果中央政府慰留,行政長官是有可能不必辭職的。
既然政改方案不是有關的重要法案,反對派議員的提問就是無的放矢,在法律上就沒有意義了。然而,此類提問有什麼政治目的呢?
西方國家的政治人物,如施政受到挫敗,是可能引咎辭職的,即使在法律上無必要如此,也是表示承擔責任,向人民負責。同理,儘管行政長官在法律上不必辭職,但如在政治上,他是可能辭職的,只要中央政府接受就可以了。但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正案被否決,如前所說,行政長官不論在法律上,還是在政治上,都不必辭職。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行政長官明確表達了這個意思,是果斷的,也是正確的。
反對派欲將否決政改的髒水潑向特首
反對派議員多次提問的目的,不論是要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還是要行政長官引咎辭職,就是要把否決政改方案的髒水潑向行政長官,掩飾他們否決政改方案的「罪責」,其用心不可謂不險惡。如果這種圖謀得逞,政改被否決的機會就會大大提高。
筆者認為,政改方案通過的機會大於被否決的機會,有兩個主要原因:
一、政改方案是唯一的,也是寬鬆的。如認真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現行規定和政改方案的內容對照一下,不難發現,政改方案將附件一的現行規定,加上了普選程序,只是作了文字上的必要調整。例如,將原選舉委員會的150名選委的提名,調整為提委的「入閘提名」,設上下限,更為寬鬆;將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改為提名委員會的「入閘提名」,只是把一名行政長官人選改為2-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最後當然是普選。如果反對派認為這是「假普選」,則過去的選舉都是「假選舉」,顯然不符合邏輯。《莊子.齊物論》提到的「朝四暮三」的故事再度在香港重演,綑綁的反對派議員就像故事中的猴子一樣。
二、實事求是的民調可以反映民意。只要是實事求是的民調,都得出多數市民希望政改方案通過的結論。有些帶傾向性的民調,其採訪的對象不是從一般性群眾隨機抽樣,而是從年輕的群體或反對派支持者的群體中取樣,當然會有不同的結果。但即使在這樣的群體中,支持政改通過的比重也不會太低。換句話說,反對派議員綑綁否決政改,與民意背道而馳,就可能失去民意的支持,就會在下一屆立法會的選舉中,被選民所唾棄。反對派議員三番幾次誘導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或辭職,是為了轉嫁自己的危機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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