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葉 輝
還是要問:「聆聽」是什麼?或可舉約翰凱奇(John Cage)為例,他在1952年所創作的《4'33"》,全曲三個樂章,卻並無任何音符,此所以他嘗言:「無聲是不存在的。」他認為音樂的最基本元素不僅僅在於演奏,而在於「聆聽」,他重新定義了「音樂」,那就是禪的「無想法」(no idea);樂譜上沒有任何音符,唯一標明的要求就是「沉默」(tacet),其含義就是請求觀眾靜下心來認真「聆聽」當時的寂靜,體會在寂靜之中的一切聲音。
美國手風琴師及作曲家奧利華斯(Pauline Oliveros)素有「怪音天后」之稱,「深度聆聽」(Deep Listening)是她在上世紀90年代推廣的概念,意圖跳過古典樂傳統,將焦點放在開發每個人的聽覺上。她組成「深度聆聽樂團」,跟長號手丹普斯特(Stuart Dempster)等合作,共同創造出一種音響效果洪亮的儀式化即興音樂。
「深度聆聽樂團」有一張唱片,名叫《八角複調》(Octagonal Polyphony),奧利華斯有說法:「我並非否定古典音樂傳統,只是我無法受其限制,我這輩子都在試圖跳脫,各種既定分類。」這位「怪音天后」在1957年和貝斯手泰利萊里(Terry Riley)、古箏演奏家羅蘭路殊(Loren Rush)合作,她說:「我們根本不談論,只是坐下來演奏,聆聽演奏結果,討論;我們發現,要是我們試圖使用規則或結構來處理我們的音樂,一切就會變得平淡......」
她又說:「深度聆聽這一行為旨在盡量調動人類的感知力和注意力,以增強並深化我們對聲音的感知」,那就是英語所說的「聽到」(hear)和「聆聽」的分別,前者指聲音進入耳朵,後者則指聆聽到聲音的內容;法語中也有類似的區分,如果用羅蘭巴特的說法,entendre所指的是生理上的「聽到」,而ecouter則指向心理上的「聆聽」;羅蘭巴特舉例說,一隻兔子聽到敵人來犯的聲音,跟一個人聽到情人的腳步聲,兩者沒有分別,都引起了聆聽者的警覺。
羅蘭巴特區分兩種音樂上的樂趣:一種為讓人「聆聽」(listen to)的音樂,產生俗世的愉悅(mundane pleasure);另一種則為讓人可以遊戲於其中(play)的音樂,從而產生狂喜(jouissance)。此區分跟《S/Z》所界定的兩類書寫,頗有異曲同工之妙:閱讀式(readerly)文本的意義趨於穩定,讓讀者被動接受意義的開展,創作式(writerly)文本的意義充滿空隙,讓讀者可積極介入「創作」。
阿多諾(Theodor Adorno)則指出,語言的詮釋乃理解,而音樂的詮釋乃演奏。他認為音樂像語言,卻不同於語言,兩者的相似之處既重要又曖昧,倒是將音樂當作語言乃嚴重誤導。音樂像語言,但卻不單純是比喻,在音樂中,有其慣用語(idiom)、語調(intonation)、樂句(phrase)、段落分節、標點強調、問號、感嘆、插句等等,而所有音樂詞彙俱借自「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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