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建議:符合資格的申請人須擁有非常高的預計市值。
證監會質疑:公司規模龐大並不能保證其會公平對待股東。市值大的發行人如有任何企業失當行為,將可能影響更多投資者,並對市場造成更大影響。大市值公司有更大機會成為指數成分股,令指數基金及其他利用公眾資金投資的「被動式」機構投資者,在即使基金經理並不贊同這些發行人的不同投票權架構下,被迫買入並持有股票。
港交所建議:聯交所要求合資格申請人具備某些與其行業及公司創辦人貢獻有關的特徵,並將其作為一系列「加強適當性」要求。
證監會質疑:由於在適用這些要求時只能依賴主觀判斷,故有其內在的不明確性。一個依賴監管機構主觀判斷來釐定哪些上市申請人可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制度,不但會導致監管上的不確定性,亦可能導致決策的過程不一致和不公平。
港交所建議:只有新的上市申請人才會獲准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配以適當的反規避措施)。
證監會質疑:假如不同投票權架構變得普遍,香港的證券市場及聲譽將會受損。證監會所考慮的包括建議草案能否有理有據地限制不同投票權架構獲採用,以及是否設有有效措拖以防止不合資格的申請人規避這些限制。如須設立有效措施防止不合資格的發行人利用分拆、資產轉移或其他形式的企業重組等安排去規避此項限制。
另外單單對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發行人的數目加以控制是不足夠的。證監會對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收購現有上市資產所帶來的潛在影響有所關注,其上市後交易可導致現有上市業務及資產的重大部分被轉移至不同投票權架構之下。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梁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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