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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早於上世紀40年代,已向當時的市政局取得固定攤位牌照、設於中環安慶臺階梯上的一個小販檔,遭毗鄰大廈業主指其侵佔私人地方,要求法庭頒令收回土地擁有權,已故小販的兒子遂以「逆權侵佔」為由,向大廈業主提出反申索。高等法院昨頒下判詞,裁定小販敗訴兼支付雙方訟費。判詞指出,政府發出的固定攤位牌照,只限用作小販在私人地方作擺放攤檔用途。
原訴人紀廣發展有限公司及曾富強(譯音),是中環雲咸街18號愛雲大廈業主,涉案的兩個攤檔與愛雲大廈相隔一道樓梯。案中被告分別為朱尖美(譯音)及於毗鄰經營「胡姬花店」的持牌人胡芷玲,胡早前已與大廈業主達成和解。
朱在早前審訊時稱,先父及母親於1947年在該攤檔經營「補衫」生意,直至1963年因雲咸街部分需重建,於是先父把原本舖位搬至對面,即涉案地段,到1985年因雲咸街建商業大廈,其舖位進一步移至階梯的較高處。
官:牌照只限小販作擺放攤檔用途
判詞指,朱的雙親已先後去世,沒有證據支持小販檔曾於1963至1985年間營業,而朱的供詞指自己於1973年後已遷出安慶臺,亦絕少協助雙親擺檔;判詞續稱,政府發出固定攤位牌照只是限作小販作擺放攤檔用途,故不符合「逆權侵佔」資格。
記者曾到上址採訪,有街坊稱,小販攤檔已於兩個月前全部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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