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喪妻中年漢去年8月在電召下駕駛客貨車,載客由粉嶺前往沙田,收取100元酬勞。他昨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以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及駕駛汽車時無第三者保險罪。被暫委裁判官趙芷筠判兩項控罪合共罰款3,000元及停牌12個月。
案情指,證人去年8月15日致電成記客貨車電召公司,表明沒有任何貨物要運載。48歲被告張國強收到電台指示後,駕駛私人輕型客貨車,由粉嶺安居街前往沙田中央廣場,證人乘車時只有斜應U。張被指沒有向乘客查詢有否貨物需運載,警員接獲證人投訴後,向張發出交通傳票檢控。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客貨車可以出租及取酬作載貨用途,載運貨物所收取的費用不受規管。不過,客貨車出租或取酬作載客用途,則屬違法。控方提出,涉案車輛雖於去年3月29日至本年3月28日受保,但因車輛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而不受保,司機即干犯第二項控罪。
另一同類案件昨亦在沙田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中年漢麥國祥否認兩項控罪,案件延至11月18日審訊。辯方指麥車上有一個2呎乘3呎的貨物,而控方則指沒有貨物,只有一個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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