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一名客戶要求香港寬頻不要再使用他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後,依然收到該公司的電話,稱可提供續約優惠。他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終被票控一項「資料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停止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罪,成為針對規管直銷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修訂案生效後的首宗檢控案件。辯方昨辯稱,該通電話只為提醒事主合約快到期,是售後服務而非直接促銷,但遭裁判官質疑「寄信咪得囉」。香港寬頻被裁定表證成立,但對案件是否屬於直接促銷就存有爭議,案件押後至下月9日裁決。
事主陳敏聰的證供指,他由2011年12月開始使用香港寬頻服務,合約於2013年11月底到期。於2013年4月,事主留意到與直銷相關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文生效,故發電郵予香港寬頻,要求停止於直接促銷中使用其個人資料。惟陳在翌月收到該公司黃(譯音)姓女職員來電,並留言稱其合約快到期,「可以畀返內部優惠你,有好多續約優惠可以選擇。」
控方在庭上呈上香港寬頻女職員的電話錄音謄本,內容約指,職員向客戶稱,6月費用將會調整,她可為客戶提供公司的內部優惠等。
香港寬頻稱屬售後服務
香港寬頻的高級客戶關注主任何俊傑稱,因過往曾有客戶投訴合約到期時公司未有提醒,故提醒合約完結是相當重要的服務。涉事員工當日致電目的只是提醒該客戶合約快到期,屬於售後服務而非直接促銷。但何同時承認,該員工的說話內容偏離公司員工訓練的建議,不符合公司的要求。當控方質疑該職員的留言中有提供關於其他服務的資訊,而不只是提醒合約到期,何亦同意此做法是希望客戶繼續選用香港寬頻的服務。
官:提醒唔一定要用電話
吳重儀裁判官於庭上多次質疑為何不使用其他方式作提醒,「想提醒唔一定要用電話,辯方整體證供畀人感覺係一定要搵到佢(事主)」。何表示公司亦有以短訊及電郵提醒,但公司希望一定要有雙向的對話,確保對方收到訊息。但吳官質疑欲確保對方收到只需寄信便可,有信件為證更不用擔心會被投訴。
控方於結案陳詞表示,職員在電話留言中,於客戶沒有查詢情況下,主動提供完約後續服務的建議和資訊,信息包含促銷,而非純粹的完約提醒。但辯方表示電話留言可以只是提醒事主續用原有合約,不一定要用新服務。又指不可能致電後只講合約到期就掛線,這樣很不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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