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正在獄中服刑的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因拖欠東亞銀行等債主達7,500萬元債務,於2013年11月被頒令破產。破產受託人於過去兩年來,一直努力追查許的財產去向,昨日單方面向高院提出申請,表明要得到法庭的頒令以向第三者查問許的財產情況。主審法官陳健強批准有關申請,但由於案件閉門聆訊,未知破產受託人的申請詳情以及第三者的身份。而許仕仁則毋須出庭應訊。
破產受託人李約翰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兩名董事總經理李約翰及吳宓,昨日親自到庭提出申請傳召證人、接受訊問或呈交誓章,以調查有關許仕仁財產的事宜,開庭歷時僅5分鐘。
據悉,破產受託人今次是根據《破產條例》第二十九條提出申請。該條文規定,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破產者的財產受託人,可向高院原訟庭申請傳召破產人、其配偶、或懷疑管有破產人財產者,到庭接受訊問或呈交誓章交代有關破產人財產的事宜。如被傳召者拒絕到庭或呈交誓章,法官更有權發手令將有關人等拘捕,如在訊問後法庭裁定受傳召人持有破產人的財產,亦可頒令有關人等將財產交予破產署署長或財產受託人。不過,條例同時規定,有關訊問取得的證供,不可用在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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