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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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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爽報藐視法庭罰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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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前任總編輯張劍虹(右)與爽報原總編輯李彭基(左)分別判罰款9萬及6萬元。

控方批濫用新聞自由損公義 兩報總編共罰15萬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壹傳媒集團旗下的《蘋果日報》及現已停刊的《爽報》,於前年3月在大角咀弒雙親碎屍案進入司法程序後,刊登訪問被告周凱亮有關犯案的報道。兩報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和李彭基早前已承認藐視法庭。律政司代表律師昨日批評,當傳媒濫用新聞自由「去得太盡」,可能會危害司法公義,懲罰須反映事件嚴重性。辯方律師亦承認刊出有關報道是「愚蠢及不可原諒的」,「沒有新聞自由會自由到可以藐視法庭。」主審法官最終判蘋果日報及爽報分別罰款25萬元及15萬元,張及李則分別罰款9萬及6萬。兩名負責採訪的記者早前同被律政司控告藐視法庭,昨日未有正式處理。消息稱,兩名記者「有九成可能」將會獲撤控。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昨日在辯方開始求情前數出各被告的「罪狀」。他引用澳洲一份報章報道謀殺案疑犯訪問構成藐視法庭的案例,批評當傳媒「去得太盡」時,就會將報章「淪為審訊之地」,危害司法公義,後果可以十分嚴重及持久,例如本案中兩報的發行量相信超過20萬份,很可能有證人閱畢報道後以為「報紙已經講晒」,而覺得自己不需出庭作供。再嚴重的情況,更會影響陪審團及令刑事審訊終止,澄清法庭不是要打擊偵查報道或新聞自由。

他續說,沒有證據顯示兩報在刊出報道前有徵詢過法律意見。雖然時任爽報總編輯的李彭基在誓章中稱,爽報與蘋果日報共用資源,即蘋果報道後交予爽報使用,但這不代表他身為爽報總編輯對出版沒有責任。事實上,《爽報》作為免費報章,流量更高。

各被告有「前科」 犯案纍纍

翟紹唐又引述各被告的「前科」,包括張劍虹因為《壹週刊》於1994年的一篇報道被指藐視法庭,於1997年被判罰款5,000元,壹週刊被罰款2.5萬元。蘋果日報則於2000年因藐視法庭而被判罰10萬元。至於爽報及李彭基則沒有藐視法庭案底。

辯方:新聞自由不可藐視法庭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在庭上求情時則稱,蘋果日報及爽報本身有一名法律顧問,但非專長於藐視法庭範疇。同時,早於律政司就藐視法庭去信兩報前,兩報已於前年4月、即報道刊登後翌月,自動將網上的報道及影片移除,將影響降到最低。

他續稱,報道在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展開前刊登是「致命錯誤」,但審訊最終於兩年後才進行,沒造成審訊延期或永久終止聆訊等嚴重後果。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也沒有特別提到報道,證明報道於兩年後「已經無人記得」。

麥高義又稱,兩報承認刊登有關報道是「愚蠢及不可原諒的」,無論他們想以任何方式抗辯都會站不住腳,因為「沒有新聞自由會自由到可以藐視法庭」,並對犯案表示「最真誠的致歉及最大程度的遺憾」。

法官區慶祥在判罰時指出,該案情節嚴重。雖然他接受被告道歉,以及接納報道最終沒影響刑事審訊,但判刑必須反映藐視法庭的嚴重性,最終判蘋果日報及爽報分別罰款25萬元及15萬元,兩報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和李彭基分別罰款9萬元及6萬元,並須於14天內繳款,及須向律政司支付懲罰性訟費,又押後頒佈書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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