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蘋果日報》於2008年5月刊登一篇題為「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報道,指稱長沙灣警署一名女雜工涉嫌在警署內偷竊清潔用品,拿到自己經營的糖水舖使用,被女雜工入稟控告誹謗。雙方早前就利息計算方式有爭議,法官昨頒下判詞,裁定就賠償中的70萬一般賠償,只在裁決日起計算利息,另外4萬多元醫療費及收入損失的特別賠償,利息則應由2013年4月26日起,以2%的利率計算。
原告為女雜工羅紫清(54歲),被告為《蘋果日報》東主兼出版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印刷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鄭明仁及記者謝明明。法官早前裁定《蘋果日報》有誹謗罪責,須賠償逾7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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