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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規會當年批准佛院重建的文件。
據劉建國透露,區議會雖有提出協助佛院尋覓土地重建,但區議會本身沒有土地批核權,因為這一權力專屬政府,而政府從不保證佛院一定可以獲得土地遷建。佛院「搬離卻不獲批地」的情形,已發生過一次。1991年政府第一次發出遷拆調景嶺普賢佛院的通知。從1992年4月到1994年7月,地政總署先後向普賢佛院方面提供了五幅土地的重置資料,調景嶺舊警署便是其中的第五幅備選重置土地。佛院方面亦接受相關安排並於1995年9月22日獲得城規會批准進行改建,更在1996年7月成為慈善團體。
但1997年3月地政總署卻發出不批准重建普賢佛院的通知,理由乃是:佛院為新成立的法人團體,時間尚短、未具規模及不具有財政和營運能力。佛院方面於同年4月提出申訴,同年11月申訴專員裁定該宗申訴部分成立(檔號:OMB1997/0764)。於是,在1999年,佛院與地政總署簽訂了短期租約用以租用調景嶺舊警署,直至今次為推進西貢區社區重點項目而終止該租約。
如今,西貢區議會和普賢佛院均認同:區議會無權撥地予佛院重建。故而在佛院看來,區議會的「協助」也只是「水中之月」;況且政府方面已有「食言」紀錄在先,故而今次風波中佛院方面表示「絕不搬離」。
由此不得不提及特區政府提出的億元社區重點項目計劃。一些社區的重點工程因是否具有文化價值而引發輿論爭議(如觀塘音樂噴泉、大埔許願廣場等)。而普賢佛院逼遷事件的兩大癥結是:區議會籌劃的風物館是否比佛院更具文化價值;不掌握土地批核權的區議會如何協助佛院另覓土地。
因此,值得思考的是:推動社區重點項目,相關經費撥予各區區議會後,是否政府便已經完成了相應的角色和使命?須知,這些經費乃是公帑,故而政府方面有責任讓每一個社區重點項目具有更充實而厚重的人文價值,並有義務在社區重點項目推進過程中,盡力協助類似普賢佛院這樣的當事方在公權力的權限下獲得公平對待。畢竟,政府的職責和角色,有時難以為他者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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