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廿六條第一款,任何人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當選,而發佈關於該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1年;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